主張修改選罷法:
修法之理由:
1. 現行之選罷法並未真正回歸憲法, 不得由納稅義務人(或選舉投票人) 直接行使罷免權.
2. 現行之選罷法設立之門檻過高, 不符合因總統或首長施政不力, 績效不彰而人民或國會議員
不得行使罷絀總統或首長之功能.
3. 代議制度績效不彰, 因政黨寡頭利益, 或為個人名利考量, 枉顧民意而不行使因施政不力,
踐踏國格, 或犯有預備內憂外患罪之總統暨首長其應有之罷絀權.
應該立即修改選罷法, 降低為 1/2 委員提案通過, 成案並交付表決-
< == 然而, 我好想試問大家:
a. 此修改辦法仍有待商榷之處, 倘使立法委員並未真正回應民意, 且並不同意現任總統應該
負責任而被罷免呢?
b. 既使降低1/2委員提案通過, 若因政黨之私, 政治權利與個人名利考量之下, 倘於第二階段表決
不超過2/3, 人民又待如何?
本人以為修改選罷法-應該回歸憲法, 真正著實還政於民, 交付全國人民每年2/15直接評分, 3/1-3日公怖:
修改辦法之立意:
1. 考量於國家重大事務, 付諸代議制度有其不週且危險性, 因通常代議之立
法委員皆有政治利益包袱, 如: a. 政黨中央壓力 b. 政治寡頭利益(包含個人
選舉利益, 政治分贓, 其它利益輸送.. 等等) c. 個人其它名利之因素.
2. 無須完全依賴民調, 因其有些乃不實之假民調, 且避免政客因上述政治利益
不行使或回應真正民意之需求.
3. 完全回應憲法之精神, 且給予總統暨相關首長真正負起責任政治., 並避免其
擅權腐敗績效不彰.
4. 當代議制度成為形式, " 人民直接評鑑 " 就成為人民的義務.
5. 此新法亦可立下全世界真正完全民主且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之良好典範.
每年2月15日至月底, 由中選會於各大媒體暨網路公佈"國家每年年度度評鑑表",
並予全國滿20歲之納稅義務人領取. (或至各行政戶政事務所領取- 國家每年年度評鑑表格).
註: 每張年度評分表皆表有Bar Code(條碼), 防偽線機制及序號, 以避免重覆暨防止冒印充用之.
修改之施行要點:
評分表內容- 陳述內涵之標準由立法(或司法大法官) 於各項施政範疇定義之, 並分列其各別職權之司掌.
三權分立之職掌與定義:
1. 總統職責, 如: 國防, 外交, 國家安全.. 等議題., 不得縱容國家安權會議, 以國安局, 情報局, 或軍情局為個人
或黨之權力對人民或各政黨派之國會議員作情搜之活動與情事, 損害個人言論及行為自由., 且倘有違背憲法
擴權, 濫權或其它相關之最高意旨者, 得接受司法調查起訴之. 總統應於總統府五月二十日就任儀式宣誓之,
倘有違誓者並願接受司法調查與制裁, 且願意拋棄抗訴權.
總統應每年元月赴國會作國家整體之國情報告, 與下年度或短中期國防外交計劃之報告.
2. 行政院長職責, 如: 國內重大施政方針, 經濟, 社會, 內政, 建設.. 等議題.
行政院長應每年元月赴國會作國家整體之施政報告, 與下年度或短中期國家施政計劃之報告.
3. 司法院長職權, 如: 司法施政有無不公, 完全獨立辦案- 為首要評分標準, 律法修正, 建立陪審制度, 其它重大刑案
之報告等等議題.
司法院長應每年元月赴國會作司法整體之施政報告, 與下年度或短中期司法施政改革計劃之報告.
4. 立法院長由各黨派國會議員共同推舉並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立法院長不受人民直接每年之國家評鑑範疇,
因其職責功能係人民代議制度之為民喉舌, 審議國家多項財政預算, 監督行政施政績效, 制定或修正民生法案,
自然由國會議員共同推舉並選舉之.
5. 倘使其他八部首長應列為評分標準, 則由國會立法決議補充之.
6. 由全國上一次年度投票人對現任總統, 行政院長暨司法院長直接評分, 全國人民有近半個月時間自2月15日
至2月28日或29日(每年二月底)思考針對其各項施政給予評分, 並於二月底之最後三日之內交付各行政事務所
或機關之封箱, 並由CCTV & Security 保全監視之. (中選會一如考場將所有評鑑表封箱且入圍)
公佈方式:
每年March, 1st to 3rd 於中選會會場協同諸位律師與會計師公佈, 如台灣樂透開獎現場直播, 應擬照辦.
( 此為光明照亮黑暗, 公正公開讓黑箱無所遁形) .
每年3月1或3日, 由中選會邀集各黨推舉各一位律師及會計師(須至少三位律師及三位會計師)全程媒體轉播公佈
評鑑之平均分數.
(註: 倘有律師或會計師不實虛報者, 應立切結同意書無條件接受司法調查, 且放棄抗訴權. 其刑責由立法訂定之.)
修改之選罷法- 法定及格為 50分, 40分次之, 30分再次之.
然低於法定及格者之半- 25分者, 則依法敦請總統自動下任, 由副總統於5/20繼任之,
且不發給總統下任後之薪獎, 提供禮遇, 隨扈保護之., 然可由立法決議通過給予原薪資三個月或六個月之半薪,
提供經濟補助之.
修改之選罷法:
以全國總投票人評分之總平均分數50分為法定及格之標準.
第一條,
全國總投票人評分之總平均分數低於50分者且不低於40分者, 法定國家發予總統年終額外1/2 個月獎金,
國會立法委員暨全民應予惕勵之. 於下任後, 國家發給年津三年之原薪獎, 並依法提供憲法予以之三年禮遇
暨隨扈保護之.
註:
於三年之內, 倘卸任總統因病或意外去世者, 依法由合法之配偶得請領原薪資津貼之半薪,
並提供二位隨扈保護之., 然不得子嗣世襲領取之.
第二條,
全國總投票人評分之總平均分數低於40分者且不低於30分者, 法定國家發予總統年終額外1/4個月獎金,
國會立法委員暨全民應予惕勵之. 於下任後, 國家發給年津一年之原薪獎, 並依憲法給予一年禮遇,
暨隨扈保護之.
註:
於一年之內, 倘卸任總統因病或意外去世者, 依法由合法之配偶得請領原薪資津貼之半薪,
並提供二位隨扈保護之., 然不得子嗣世襲領取之.
第三條,
全國總投票人評分之總平均分數低於25分者, 法定敦請自動下台, 由副總統繼任之., 國家不發給予總統
任後之原薪獎. 額外年中獎金, 禮遇, 隨扈保護之.
倘使副總統繼任後, 人民總評分仍低於25分者, 被罷絀後則於四年之內之法定政權, 由該黨推出繼任總統人
選繼任之., 然可由立法決議通過給予原薪資三個月(或六個月)之半薪, 提供經濟補助之.
( 註: 三個月或六個月由國會立法多數決通過之)
第四條,
全國總投票人評分之總平均分數高於50分且未達60分者, 每年國家給予年終額外一個月原薪獎惕勵之.,
且下任後, 國家發給5年之原薪獎, 並依法提供憲法予以之五年禮遇, 隨扈保護之.
註:
於五年之內, 倘卸任總統因病或意外去世者, 依法由合法之配偶得請領原薪資津貼之半薪, 並提供二位隨扈保護之.,
然不得子嗣世襲領取之.
第五條,
全國總投票人評分之總平均分數達 60分(含)以上者, 每年國家給予褒獎並發予額外之2個月原薪獎
和禮遇, 且下任後, 國家發予10年之原薪獎, 並依法提供憲法予以之十年禮遇, 隨扈保護之.
註:
於十年之內, 倘卸任總統因病或意外去世者, 依法由合法之配偶得請領原薪資津貼之半薪, 並提供二位隨扈保護之.,
然不得子嗣世襲領取之.
第六條,
全國總投票人評分之總平均分數達 70分(含)以上者, 每年國家給予特別褒獎並發予額外之3個月原薪資
以資獎勵, 並於下任後, 國家發給15年之原薪獎, 並依法提供憲法予以之十五年禮遇, 隨扈保護之.
註:
於十五年之內, 倘卸任總統因病或意外去世者, 依法由合法之配偶得請領原薪資津貼之半薪, 並提供二位隨扈保護之.,
然不得子嗣世襲領取之.
A. 任何制度應著重獎懲兼容和其績效意義之精神, 並能給予當政者壓力, 避免工作怠慢, 或於黨內外
私相授受, 或利益輸送, 且落實完全權力完全監督, 令完全權力應有完善之施政效能.
B. 此制度亦可防止總統或行政院長..等首長以其行政命令(權力), 做出不當施政.
(如: 平抑物價不力, 油電不當之雙漲, 濫權, 惡意擴大稅基.. 等等之)
C. 此制度能令實質的回歸憲法之精神- 總統專注於外交與國防之事務, 杜絕其濫權干政, 干擾司法辦案,
或擴張不當權力
D. 簡而言之, 倘使人民一致認為總統或行政首長施政違背絕大多數民意, 或於
平抑物價, 國家重大經濟民生問題, 或內政之施政績效不彰, 或任意由公民營之機構抬高物
價, 則人民自可以25以下之分數評分並罷絀之, 令其依法下任, 於五月二十日由副總統, 副院長繼任之.
E. 依此人民直接行使罷絀權, 則評鑑總評分皆為50分以上者, 得連選連任兩任 (不得超過三任十二年之任期).,
因總統之總體表現為佳, 人民自然可以負予重託, 為國家人民福祉並貫徹其政策為國家效力.
F. 此制度亦能使政府節度財政, 避免浪費公帑, 並可貫徹政策提高施政績效.
更進一步地, 本人以為總統暨各三院(或二院)院長皆應直接民選, 尤其針對司法院長之直選, 其效能在於避免
總統或首長擴權, 以一己私心或以黨意操縱或干預司法辦案.
新修改之選罷法中, 每年年度評鑑表針對總統, 司法院長及行政院長全民評鑑,
如上所述之方案和其它施行細則, 另可研商立法, 且依法擬照辦理.
(凡堅拒不下任或被罷絀者, 則依法接受司法調查, 追究判刑. 刑則由國會立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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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總統或首長若於任內每年皆高於50分之評分, 如上述依法應於平均加權每年任內之總評分, 依類比例為國家
發給卸任後之年津年數標準. (原立意-乃非國家發給下任總統年津至終老之弊端)
例如:
2011. 民國100年度評鑑分數: 55分
2012. 民國101年度評鑑分數: 65分
2013, 民國102年度評鑑分數: 70分
2014, 民國103年度評鑑分數: 60分
總分為 : 250分, 平均加權為62.50分, 則卸任年津之年數為60以上且70以下之之範疇, 國家應依法提供10年之卸任薪資津貼.
相信這才是斧底抽薪的辦法!!
備註: 其他配套措施暨相關細則, 容可研商立法. 如有不週之處, 另行補充之.
最後~
若有人覺得我這辦法與方案立法良善, 對全民有益且讚同者, 請給予10顆心吧... Thank you! ^^
歡迎熟悉法律者提供寶貴意見 並給予指教或修正, 或email: elvannyeh0520@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