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古典犯罪學 一、代表人物 十八世紀的古典犯罪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以義大利學者貝加利亞(Beccaria) 和英國學者邊沁(Bentham)為主要代表。 二、理論基礎 1.人性假設:人類一直在追求享樂主義,追求功利主義,追求最大的快樂和最少之痛苦。 2.犯罪原因:人在社會上有自由意志來選擇犯罪或守法行為,以滿足需求,而其選擇採取犯罪方式 滿足需求,是因為可以獲得較大的報酬。 3.刑罰理由:人類均有辨別是非之能力及自由意志,能自行決定選擇為善為惡之行為,若選擇為惡行為, 應接受刑罰。 4.刑罰目的:乃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其犯罪行為所得到之快樂(應報)。 三、主張內容(強調重點) 1.主張從法律的觀點探討犯罪之定義。 2.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3.主張罪刑法定主義。 4.主張刑法應採嚴格解釋。 5.主張罪刑均衡原則。 6.主張廢除死刑,因為死刑是一種暴虐、慘無人道之刑罰措施。 7.犯罪人應負道義上之責任。 8.運用刑罰才能達到威嚇犯罪人之效果。 四、古典學派之貢獻 1.促使日後刑法採取罪刑法定主義與罪刑均衡主義。 2.保護犯罪人以免遭國家過分嚴厲及任意之刑罰。 3.消除個人私自報仇之動機,將個人私自報仇轉為國家公權力之懲罰。 4.設立一套易於執行的司法程序,法官僅是執行法律的工具。 5.倡導興建現代化的刑罰執行機構,促使獄政行刑邁向進步。 6.「自由意志論」及「道德責任論」漸漸受到重視與研究,促使日後對於無責任能力之人排除刑罰之外。 五、評論(古典學派又稱為法律犯罪學派) 優點:設立一套易於執行的司法程序,法官僅只是執行法律的工具。 缺點:對於同樣的行為給予客觀等量的懲罰,而常忽略個人主觀環境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