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039897
 ♥小七♥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煩惱♥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一個人,咖啡館,二♥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身為法律人都覺得汗顏♥
作者: ♥小七♥ 日期: 2010.09.14  天氣:  心情:

不知道大家對於吃的方面有沒有特別的禁忌

前幾天,看到報紙上有著挺有名氣的店家在做優惠

這家店的商品其實價位本來就不是很便宜

而且在這個老闆兩個月未發薪水的時候

(基本工資要從時薪從九十五元提高為九十八元,我們老闆連時薪九十五元都付不出來,搞什麼)

看到優惠商品眼睛真的會為之一亮

不過,優惠商品讓我有點怯步

是招牌杏仁冰

沒錯,我怕杏仁味道

而且是超怕

回想小時候和媽媽去市場時

只要附近有杏仁味( 市場大多數會賣些有關杏仁的商品)

我就會.....想吐

對,你沒有看錯!整個就是很詭異的反應

一次兩次三次,久了之後

只要我經過有杏仁的攤販(不管是市場、大賣場甚至夜市的攤販)

都可以看到我捏著鼻子快速經過,動作之快,和逃難沒有兩樣

可是讓我始終百思不解的是,我爸爸、媽媽、弟弟沒有人討厭甚至都很喜歡杏仁耶!

難道我不是他們生的

於是,這次我為了突破障礙。我,用優惠卷買了兩碗杏仁冰回家

心裡想就算真的沒辦法家裡還是還會有人吃的

就在我好不容易心理建設好時

我咬了!咬下去的第一口,沒事

心裡正得意時,味道飄上來了

我....去了廁所

我輸了

我這輩子只能和杏仁玩躲貓貓了

我不依啦




弟弟回屏東去,只剩我和媽媽對看,真的....好孤單


`*-.,.-*`♩`*-.,.-*`♪`*-.,.-*`♫`*-.,.-*`♬`*-.,.-*`♩`*-.,.-*`♪`*-.,.-*`♫`*-.,.-*`



放首搞怪的歌來看這則令人無言的新聞吧

【正文開始】

`*-.,.-*`♩`*-.,.-*`♪`*-.,.-*`♫`*-.,.-*`♬`*-.,.-*`♩`*-.,.-*`♪`*-.,.-*`♫`*-.,.-*`

    ﹝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

窮學妹沒錢可註冊 學姊怕鬧大只好全還了


 大學女生在校園撿到四萬元,卻要丟失註冊費的學妹付出三成賞金才肯歸還,但學妹家境清寒,這筆錢實在給不起,僵到第五天,昨有立委掀開此事,學姊見事情鬧大,酬金也不要了,只要學妹不透露雙方的身分,她願完璧歸趙,這件考驗人性的校園風波才告落幕。


 要求3成酬金 於法有據


 這名學姊本來大可拾金不昧,贏得失主感激,說不定學校還會記功,如今分文未得,還須拜託學妹莫聲張;一件美事搞成見利忘義的負面教材,還引發社會對部份大學生道德教育不足的質疑,有人說她是得不償失。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一位家境清寒的女大學生,上週四在校園遺失內有四萬元註冊費的皮包,正當她焦急尋覓時,一位學姊致電表示撿到她的皮包,學妹非常感動,興沖沖要去領回皮包並當面致謝時,學姊竟在電話中向她索取「三成賞金」,若不給就要行使「留置權」,也就是要「拒絕將失物返還」,學妹非常恐慌,因為四萬元的三成就是一萬兩千元之多,註冊期限又快到了,她不知如何是好,於是輾轉向黃偉哲辦公室求助。


 立委批不合理 將提案修法


 黃偉哲表示,依民法第八○五條「遺失物之拾得」規定,確可主張「留置權」,但他認為此法根本是「恐龍立法」,未來他將提案修法,取消留置權。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說明,依此案例,學姊行使留置權只能留置三成,其餘七成現金應歸還學妹。


 記者會當場公布學妹致電黃偉哲辦公室的錄音內容,學妹說,家裡沒什麼錢,須貸款才能繳學雜費,卻還要給人家三成的錢,這種規定很奇怪。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三成報酬是「上限」,也可以只要求一成或兩成酬勞,至於留置權確可行使,德國、日本都有立法例,但他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若還給失主「可贏得拾金不昧的美名、還有報酬」。


 黃偉哲批評,立法院在九十八年一月廿三日通過此法,七月廿三日開始實施,但此法產生負面影響,因人們從小就被教育要「拾金不昧」,民法卻教人可要求一定程度的賞金,而且「若不給就不還你」,這種價值觀對嗎?


 黃偉哲說,民眾撿到東西若對報酬不滿意就可不還失主,「這和侵占只有一線之隔!」以小偷來說,若沒被抓到,則「把偷的說成撿到的,再索求三成報酬,豈不是毫無刑責!」他說,這將造成紛爭,而老師是否也要教育小朋友開口索酬勞,否則不還失主?


 學姊雖還錢 要求學妹保密


 昨天一度傳出兩人是成大的學生,但黃偉哲辦公室稍晚否認,成大也否認是該校學生,成大法律系辦公室說,近一週沒有學生反映遺失錢包,學生遇狀況通常先找教官,成大教官室也說調查結果「沒有」;而成大主任秘書李偉賢受訪時說,拾金索酬,法雖允許,但從教育立場看並不妥,同儕應有同理心,一味論法,有失人情味,也失去傳統美德。


 在各界猛猜「到底是南部哪一所大學的學生?」而沸沸揚揚之際,事態急轉直下,學姊突然改變態度,同意全數歸還,前提是學妹不可對外洩漏有關兩人背景的任何資料;據悉,學姊很擔心萬一身分洩漏,必慘遭網友「人肉搜尋」,屆時後果難料,有消息透露,學姊和學妹有約定,一旦她被網友搜尋到身分,一定會向學妹索取三成賞金。


聽說是法律的學生



標籤:
瀏覽次數:426    人氣指數:11766    累積鼓勵:567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煩惱♥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一個人,咖啡館,二♥
 
住戶回應
 
時間:2010-09-19 07:48
他, 53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6 13:53
他, 48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6 13:14
他, 43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6 08:39
他, 49歲,新北市,流通/零售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5 21:31
他, 40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5 20:46
她, 46歲,台中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5 13:00
他, 42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5 11:58
他, 42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5 08:15
他, 44歲,苗栗縣,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15 07:21
他, 50歲,新竹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上一頁 | 下一頁
[最前頁] [1] 2 3 [最末頁]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