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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苦難中看見神的美意
作者: Prinz 日期: 2014.05.24  天氣:  心情:



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造成4人死亡,11人重傷,13人輕傷。基督徒必須高呼:哈利路亞!讚美主!一切都是神的美意、神的安排。


正如馬太福音1029節: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嗎?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


正如哥林多後書1219節:親愛的弟兄啊,一切的事都是為造就你們。


哈囉!被殺的,你們得造就了嗎?


要知道我們的神是全知全能,至高至善的,沒有他的允許,一個麻雀也不會掉在地上,更別說4個無辜乘客死在地上。所以我們要喜樂,要歡呼,要讚美神的大能!


不對不對,你說這不是神安排的。神是愛,是光明;而鄭捷殺人是出於罪惡,是屬撒旦的,與神無關。


原來如此。那麼撒旦又是出於誰呢?無論撒旦還是人的自由意志,不都是出於至高神嗎?撒旦的power能無中生有嗎?歸根結柢,一切都是神的創造


雖然是神的創造,卻不必然是神的安排。例如鄭捷的媽生了鄭捷,鄭捷的阿嬤生了鄭捷的媽;如果鄭捷的阿嬤不生孩子,就不會發生這次的喋血慘案了。所以鄭捷的阿嬤該負責。


這豈不是太不講理了?關鍵是鄭捷的阿嬤生孩子,哪能預料到幾十年後會出現這樣變態的孫子?不知者無罪呀!不能說「出於」誰誰就該負責。


退萬步言之,就算她料到自己將來會有個變態孫子,也無能為力,總不能期待阿嬤在鄭捷出生時就把他捏死吧?或者每天跟著鄭捷搭捷運,好在緊急時刻出手制止他。阿嬤又不是神。


對了,阿嬤不是神,所以不該苛責。「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這是耶穌在馬可福音10章27節說的,錯不了。


神是「全知者」,比全知賢還全知,「就是你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了!」在祂沒有時間空間的限制,過去未來一切的事都在他的預料中,絕無任何失算,否則怎能算得上全知?


神又是「全能者」。神創造這個宇宙,是有目的有計畫的,如果祂不是全能者,怎能確保這一切按照他的旨意,怎能達到他的目的呢?愛因斯坦說:上帝不擲骰子。祂的神聖計畫總不至於碰運氣吧?


如果你能預料骰子擲出幾點,運氣對你就沒意義了;如果你有能力決定骰子幾點,你就沒有輸的理由了。但你不是神。


神創造了鄭捷,神預知鄭捷會殺人,而且神能夠阻止鄭捷殺人。你還有任何理由認為這不是神的旨意嗎?


除非你不信神。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準故意」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鄭捷殺人是「犯罪」嗎?如果是,那麼全知的神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當然是「預見其發生」了。而神又是全能的,能阻止卻不阻止,顯然也符合「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這個要件。那麼神也是故意犯罪。


不阻止就等於犯罪?假設當時捷運車廂內恰好有個乘客是武林高手,有輕鬆制伏鄭捷的本事,卻作壁上觀────法律上他沒有犯罪,我們只能在道德上譴責他的冷血────你必須有防止他人犯罪的義務,卻不防止,這才構成「不作為犯」。


那麼誰才有防止犯罪的義務呢?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神創造人類,又給了人類自由意志以及犯罪的能力,應該算得上「因自己行為(創造)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吧?按照上述刑法規定,神有防止犯罪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因此成立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總而言之,假如認為鄭捷殺人是犯罪,檢察官應該以殺人共犯的罪名起訴被告耶和華。但神又是「至善者」,至善者豈能犯罪?因此神是無罪的。按照邏輯上的「歸謬法」,可以從結論的錯誤推論前提不成立,因此鄭捷也無罪。


(歸謬法:例如捷運車廂有20人,殺死4人,所以還有16個活人。結果事實證明有15個活人,可以推知當時車廂內必然不是20人。)


不過話又說回來,神不受人的刑法管轄,神的律法高於刑法,祂愛怎麼幹都行。別說刑法了,就連「邏輯」也不能超越神。


那麼神的至高律法是甚麼呢?按照祂聖潔、公義、仁慈、大愛的律法,為何坐視無辜的人流血?


你說神不出手阻止鄭捷殺人,是因為神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如果人沒有自由意志,就失去最高的價值。為了確保自由意志,神只好容忍人濫用自由意志,甚至容忍以自由意志行罪惡之事。


然而挪亞時代的大洪水(創6:5);滅所多瑪與蛾摩拉(創19:24);在埃及擊殺長子(出10:1);火燒發怨言的百姓(民11:1);為了一個米甸女人發瘟疫殺死24,000人(民25:6);另一次生氣,發瘟疫殺死70,000人(撒下24:15);惡搞約伯全家.........等。神不是經常出手干預自由意志嗎?


你說那是舊約,神後來改變主意了────雖然「惟有你永不改變」(詩102:27);「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3:6);「天地就都改變了,惟有你永不改變」(來1:12);「在他並沒有改變,也沒有轉動的影兒」(雅1:17) ────自從耶穌降生,上十字架賜寶血之後,罪得赦免,神就不親自干預人間。人必須憑藉其自由意志,選擇是否願意接受主的救恩,「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3:36)。


可見神容許鄭捷殺人,是為了確保鄭捷擁有自由意志,可以自由選擇信主或者不信主,殺人或者不殺人,殺人眨眼或不眨眼。為了確保這個自由,只好犧牲4條寶貴的生命。在神的眼中,無辜的人流血不是最重要的;4條人命,4個家庭的悲劇,都是為了鄭捷的自由。


「愛惜自己生命的,就失喪生命;在這世上恨惡自己生命的,就要保守生命到永生。」(約12:25)也許那4個倒楣鬼太愛惜自己生命了。


又或者那4個被殺的,其實惡貫滿盈,該死!神藉著鄭捷之手送他們下地獄。你相信嗎?


耶穌說:「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神叫鄭捷在地上動刀兵也是有可能的。


又或者被害人雖然慘遭橫死,但靈魂可以安歇在神的懷中,進入神的國度同享榮耀。但前提這4人都得是基督徒才行,否則死則死矣,卻不見得恁有福氣。


總之神的旨意是奧秘的,天威難測。被鄭捷砍死的人如果是罪有應得,fine!如果是無辜的也能上天堂,so good!如果無辜又不信神────沒那回事,不信就是你的罪,因為你有原罪,並非無辜者。


無論如何「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從今時直到永遠!」(詩113:2)基督徒面對如此殘暴的殺人事件,只能讚美,不能譴責。你只能說殺得好!死得好!凡是成就神的美意都好!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但願有一天你搭捷運遇上殺人狂時,還能保持這樣的信心。願主的「恩惠」常與你們同在,阿們!










劈哀死:


請主內諸君不要回應「願神給你更多啟示」;或者叫我自己去尋求神,在靈裡得著神的答案;或者為我祈禱讓我早日不再疑惑等等話術。對我來說,一點疑惑都沒有,因為我不信神。在真實的生物世界裡,瘋子亂砍人就像狗追貓一樣,十分正常且合理。哪天要是看見貓追狗我才會感到奇怪,才會想找答案。


這疑惑是留給你們的,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你們才需要好好思考────這樣一個連基本善惡觀念都曖昧不清,都成了難以解答充滿矛盾之奧秘的宗教,值得信仰嗎?或者說,一個正直的人該信嗎?


又或者,只要你自己獲得平安喜樂,誰無辜流血干你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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