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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臨時停車
作者: 藍天 日期: 2008.02.07  天氣:  心情:
交通法則~

第 111 條

一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一○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 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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