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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責任制可以不給加班費?
作者: 紫水晶 日期: 2013.11.28  天氣:  心情: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 蔡旻璋理事表示:
超時上班-責任制可以不給加班費?---錯!!!!!

台灣醫院大量把責任制的濫用,告訴大家一個正確的觀念,責任制是必須給加班費的,超時請寫加班單,長官若不給,可請當地勞工局稽查開罰後公開機構名稱。

"超時不給加班費就是違法"

工作時間定義:
「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拘束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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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選擇加班費或補休"

過去雖有判決認為,補休已是額外給勞工休息,對勞工並無不利,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就可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但勞委會認為,須是加班事實發生後,員工和僱主雙方均同意補休才行;若僱主要求員工事前全面同意僅得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甚至單方面規定就"不合法"。

團結不是只有一起抱怨,而是一起把"對的觀念"散播影響出去,不要只有你知道、我知道,要全體護理人都知道,大家一起抵制和排除扭曲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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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必知!加班費如何計算

小美是病房護士,工作繁忙累積不少加班時數。照醫院規定,員工可以選擇補休或領取加班費,但正常休假都無法放,哪有時間補休;如果選擇領加班費,醫院加班費時薪,是以平常薪資扣除工作績效津貼後計算所得,而且也沒有所謂1.33或1.66的加乘計算,讓小美覺得不甘心,試問如何爭取應該的加班所得。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延長加班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加班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2以上。
加班所得範例:小美月薪4萬,正常工作從早上9點到晚上6點,中午休息1小時 ,當天小美加班3個半小時到晚上9點半,小美當日加班費計算為:
1.先換算時薪(月薪除以240小時):4,8000÷240=200(元)
2.加班前2小時(加給3分之1以上):200×(1+1/3=1.33)×2=532
再加班1.5小時(加給3分之2以上):200×(1+2/3=1.66)×1.5=498  
總計加班費為:1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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