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民眾租車,未來可不必擔心再被要求支付高額訂金。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等規定已修正通過,公告後,小客車租賃收訂金不可超過總租金3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第5條、第20條暨其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5點(修正草案)」案,並請交通部儘速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
修正後的內容包括:業者收取訂金最高不可超過總租金總額的30%。為避免年節、寒暑假租車發生「消費者已完成訂約繳交訂金,並收到業者的確認訊息,卻在交車日無車可派」的消費糾紛,規定業者應依預收的訂金加倍賠償消費者;假使業者未收訂金,則依租金總額加倍賠償消費者。
同時,租車業者必須依消費者解約通知到達天數,按比例退還訂金。
例如距預定租車日10天前、7到9天、4到6天、2到3天、前1天通知解約,依序業者要退還消費者已繳訂金的100%、50%、40%、30%、20%;當日或怠於通知,則退回0%。10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