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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駕駛者非懂不可
作者: 我想 日期: 2009.08.10  天氣:  心情:
駕駛者非懂不可—輕微交通事故處理常識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因此當您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先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1、第一步驟:在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放置警告標誌,事故處理結束後應即撤除。

2、第二步驟:當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事故車輛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痕跡證據。

3、第三步驟: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

4、第四步驟:報告警察機關。但當事人當場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至於在事故情況輕微無人傷亡時,事故車輛位置、痕跡證據的標繪、定位方法如下(參考圖示如附圖):

1、輪胎定位法:

(1)將四個輪胎寬度由上往下垂直定點後拉一直線。

(2)將輪軸中心點往下垂直畫一垂直線與輪胎寬度線成垂直T型。

(3)將輪胎行進方向以三角型標示。

2、車角定位法:

(1)將車身四個角由上往下做車角之標繪,四個角都要標上。

(2)將車輛行進方向以三角型標示。

 此外,並提醒您在車上隨時準備一部相機,當發生事故時,可先行拍照存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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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8-10 09:48
她, 99歲,非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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