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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櫥窗:行政院勞委會對於『責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09.28  天氣:  心情:
法律櫥窗:行政院勞委會對於『責任制』之解釋**『勞委會:責任制不代表可無限加班而不付加班費』**本文摘錄自中廣新聞網 分類:生活情報2010/09/28 01:46勞委會:責任制不代表可無限加班而不付加班費
更新日期:2010/09/27 18:35 《本文原置於奇摩-法律與教育小魔女部落格〈媛柔〉》
加班時數是景氣的領先指標之一,員工有班可加,代表景氣好轉,訂單增加,員工的「非經常性薪資」也會增加。對於高科技業動輒以「責任制」要求加班,甚至導致勞工疑似過勞猝死引發爭議,勞委會強調,製造業從來就不是「責任制」,南亞科技已遭北區檢查所認定違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已移請台北縣政府開罰六萬元,若業者不改善將連續罰。


科技大廠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經常有科技人深液十一點下班,公司停車場還是滿滿滿!其實不只是電子業,七月份最操的是造紙業,第二操的是橡膠製品,第三操是基本金屬、以及公共運輸,其中,公共運輸還攸關廣大民眾的運輸安全;第四操是科技大廠的電子零組件,七月平均加班二十二點八小時,每周加班也將近六小時。這些都不包括員工把工作帶回家的「責任制加班」。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根據勞基法相關規定,「責任制」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其工作成敗。什麼工作屬「責任制」?必須經過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再由勞資會議認定其合理工時,送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定後才完成,不是老闆說了算,即使是「責任制」也不代表可無限制加班而不付加班費。而製造業從未核定過是責任制。


勞委會說,經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職務不多,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系統工程師、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等等,製造業並不屬「責任制」,必須回歸勞基法的工時規定,即使勞資協議延長,每天正常工時不應超過12小時,一個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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