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總統令制訂公布全文二十六條 第 一 條 老婆洗澡時要量好水溫,抓癢擦背;不得有 貪圖淫欲之行為。 第 二 條 老婆血拼時要勇於付款,多所鼓勵;不得有 不情不願之行為。 第 三 條 老婆上菜時要讚不絕口,多吃幾碗;不得有 偏食挑菜之行為。 第 四 條 老婆睡覺時要炎夏扇風,寒冬暖被;不得有 打呼搶被之行為。 第 五 條 老婆給錢時要含淚感激,省吃儉用;不得有 奢侈浪費之行為。 第 六 條 老婆無聊時要搏命演出,彩衣娛妻;不得有 毫無所謂之行為。 第 七 條 老婆訓誡時要兩手貼緊,立正站好;不得有 心不在焉之行為。 第 八 條 老婆犯錯時要引咎自責,自攬黑鍋;不得有 連累老婆之行為。 第 九 條 老婆哀傷時要椎心泣血,悲痛欲絕;不得有 面露微笑之行為。 第 十 條 老婆晚歸時要耐心等候,歡顏以對;不得 有大發雷霆之行為。 第 十一 條 老婆不在時要朝思暮想,守身如玉;不得有 偷雞摸狗之行為。 第 十二 條 老婆高興時要張燈結綵,大肆慶祝;不得有 潑灑冷水之行為。 第 十三 條 老婆失眠時要徹夜陪伴,幫忙數羊;不得有 夢見周公之行為。 第 十四 條 老婆敷臉時要提供方法,以身試法;不得有 哈哈大笑之行為。 第 十五 條 老婆唱歌時要如沐春風,讚嘆不已;不得有 忍笑不禁之行為。 第 十六 條 老婆生氣時要跪地求饒,懇求開恩;不得有 不理不睬之行為。 第 十七 條 老婆打我時要任其蹂躪,謝主隆恩;不得有 還手瞪眼之行為。 第 十八 條 老婆考試時要幫忙讀書,圈畫重點;不得有 事不關己之行為。 第 十九 條 老婆演講時要不時點頭,深表贊同;不得有 順口反駁之行為。 第 二十 條 老婆審問時要發誓賭咒,以表忠誠;不得有漫 不經心之行為。 第 二十一 條 老婆開車時要溫言教導,釋其緊張;不得有 增其繁擾之行為。 第 二十二 條 老婆親親時要熱情有勁,賣力求好,不得有 口齒不分之行為。 第 二十三 條 老婆痛痛時要勤買葡萄,按時熱敷;不得有 任其疼痛之行為。 第 二十四 條 老婆臨幸時要予取予求,持之以恆;不得有 力不從心之行為。 第 二十五 條 老婆不要時要淚往肚流,自行解決;不得有 金錢買賣之行為。 第 二十六 條 以上條文若與憲法抵觸者,中華民國憲法視 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