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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罪?無罪?
作者: ~ 大顆棉花糖 ~ 日期: 2009.10.14  天氣:  心情:


國中時,和一個男同學很要好,常在晚自修時間偷傳紙條。
有一次被導師抓到,通知雙方家長到學校,之後我和他的座位就被分開了。

高中聯考放榜,他考上第一志願,我上了第二志願。
放學後,他會來學校陪我騎車回家,二人在我家巷口交換信件。
這樣的通信方式大概維持了一個學期就無疾而終了。
高一下學期,他請我國中的死黨轉交一束玫瑰花給我,那是我第一次收到男孩子送的花。
很感動,但我還是回信給他,要他好好用功讀書,別再寫信給我了。

就在我快忘了這段青澀的戀曲時,
高二的教師節,爸媽去看我國中導師,回來後質問我為什麼還在交男朋友。
因為那個男同學的媽媽也去看老師,跟老師說,他兒子因為我被留級了。
我百口莫辯,被媽媽打了一頓。
說真的,當時的我不知道比較氣我媽還是他媽。

事後,有個衝動很想打電話給那位太太,問她為什麼要污賴我。
同學勸我,兒子被留級已經很難過了,就當作是給一個母親自我安慰的理由吧!
平白無故被打雖然很火大,但我終究沒打那通電話。

妹妹曾問我,要不要她幫我去跟媽媽解釋?
我說不用,打都打完了,沒有解釋的必要了。


台灣的司法制度雖然不是非常健全,但仍有可取之處。
如果無法證明當事人有罪,就表示當事人無罪;
而不是當事人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就認定他有罪。
幸好法官判案是講求證據的,
若是採自由心證,看到黑影就開槍,冤死的人絕對不計其數。


哈 ~~
你以為我要說的是國中生純純的初戀嗎?
我只是要說,一個人不想聽你解釋時,說再多都是狗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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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10-18 14:50
他, 46歲,新竹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18 21:18]:

和朋友聊到關於"誤會"的話題
才想起這段早已淡忘的陳年往事
有時候解釋真的很累人 ...

 
時間:2009-10-14 15:09
他, 50歲,台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10-15 00:15]:

就當作我有罪吧
反正都已經被處罰過了
我也懶得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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