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單親媽媽問:
我今年初與前夫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註明男方每月須負擔二萬五千元教育費用,直到小孩成年,兩個小孩監護權也歸我。但我深怕到時前夫不再負擔費用,想請問如何追討?上網查資料,好像可拿離婚協議書至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若男方仍耍賴不付,是否有其他追討作法呢?
律師陳鴻琪答:
若妳與前夫的離婚協議書能被法院認定有債權、債務關係,在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後,前夫仍拒絕主動履行債務,妳可到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
先確認其名下財產
作法如下:首先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至財政部國稅局,查詢對方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確認其名下有無財產可供執行。
接著,妳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向債務人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執行,同時妳得先繳納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給法院。
如債務人財產為不動產,可聲請法院依序查封、拍賣、分配該不動產,但若財產是存款,則可聲請查封該存款,並核發收取命令由債權人收取。
如果債務人完全沒有資產但有固定工作,則可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薪資債權,每月扣取債務人三分之一薪水償還。
可與執行處先溝通
但如果對方名下財產是其他種類的資產,例如古董、名畫等,由於執行的程序細節相當繁多,建議妳可與各地法院執行處書記官溝通,應可獲得圓滿解答。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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