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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士大夫無恥,國之恥
作者: 大象 日期: 2012.03.01  天氣:  心情:
去年底,有件震撼教育界與學生家長的案件持續漫延中,
那就是有不少雙北市的小學校長涉入營養午餐收賄案。
原以為,身為士大夫表率的校長們,
均能“知恥近乎勇”的認錯並坦然接受國家法律制裁,
孰知,那些曾經遭收押後,
因為在檢調出示證據後認罪〈也供出其他校長〉交保候傳的校長們,
不但無知的創造出於法不合的“回饋金”名詞以掩飾己非,
且鼓動無知的年幼學子向媒體與總統喊冤!

首先於法而言,所謂“回饋金”,
在近代法理上的認知,
係企業〈無論國營或私人〉在地方合法設廠生產,
惟設廠初期未評估生產過程中產生對居民危害或致病因素,
遂在政府〈中央或地方〉召集居民與廠商協商後,
於營利提撥固定金額給予居民作損害補償,才稱為“回饋金”;
而這些校長們獲取金錢的方式既然不合去年底,有件震撼教育界與學生家長的案件持續漫延中,
那就是有不少雙北市的小學校長涉入營養午餐收賄案。
原以為,身為士大夫表率的校長們,
均能“知恥近乎勇”的認錯並坦然接受國家法律制裁,
孰知,那些曾經遭收押後,
因為在檢調出示證據後認罪〈也供出其他校長〉交保候傳的校長們,
不但無知的創造出於法不合的“回饋金”名詞以掩飾己非,
且鼓動無知的年幼學子向媒體與總統喊冤!


首先於法而言,所謂“回饋金”,
在近代法理上的認知,
係企業〈無論國營或私人〉在地方合法設廠生產,
惟設廠初期未評估生產過程中產生對居民危害或致病因素,
遂在政府〈中央或地方〉召集居民與廠商協商後,
於營利提撥固定金額給予居民作損害補償,才稱為“回饋金”;
而這些校長金錢取得方式既然與“回饋金”相悖,
應該只能稱為“圖利”,
錢如果進入自己或家人帳戶或口袋,
稱為“圖利自己”更可稱為“貪污”;
如果進入學校帳戶,稱為“圖利他人”
同樣有罪,只是刑期不同;
更何況在國家法律的規範,
早已是“公款法用”而非“公款公用”
該給孩子們的午餐費用,
豈可變更他用,剝削孩子們的權益!


更可怕的是,
身為讀書人典範的校長們,應深知
即使是“不知法而觸法,亦為違法”
豈可再鼓動對法律矇懂無知的學子們為己狡辯,
若孔夫子泉下有知,
當長嘆“士大夫無恥,國之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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