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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諸葛亮耍詐借荊州,有借沒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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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人的錢被偷了!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0.16  天氣:  心情:
昨天,去醫院的美容中心,作果酸換膚!

結果,一進去,就看到櫃台那兒,吵吵鬧鬧的。

原來,是因為有客人,將她的皮包,遺留在廁所裡。

結果,皮包內的現金約二萬元,被人拿走了!

客人要求美容中心,調監視器,查看,誰後來進去廁所。

但是,因為美容中心和醫院二者間,是不同的老闆。

所以,監視器是醫院裝的。美容中心無法去調監視器。

只能,委由醫院的護士,去調監視器。

其實,該美容中心的負責人,好像並不想淌這個渾水。

(因為,這美容中心的空間秩序管理,是由醫院負責的,並非美容中心管的)

而客人,也並沒報警。

(不知,她是不是嚇傻了!)

(因為,那二萬元,是要去繳信用卡款的)

但是,醫院的護士,正忙著,幫我做,果酸換膚後的後續保養程序!

(不是,我占著護士不放哦!是護士在裝忙!)

(其他護士們,則是能閃的閃!)

而護士,趁著幫我做保養的空隙,跟該中心的皮膚科醫生說:

【就算去調監視器,知道何人進廁所,也不能證明,錢是誰偷的阿!】

而醫生回說:【那你,就幫她,去調調看吧!】

(該美容中心,最大的是護士。醫生在哪兒,只是小角色。

因為,醫生是特約醫生)

(我是不知道,該醫生知不知道,其實,仍然可以證明,錢是誰偷的)

當我離去,該美容中心時,我有看到,該護士真的,去調監視器了!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醫生說的話,影響她)

不過,這離客人掉錢的時間,已經經過一個小時了。

其實,我觀察到,該美容中心負責人和醫院護士們,都不希望去調監視器。

因為,她們覺得,錢應該無法找得回。理由是:【無法證明,錢是誰拿的!】

當然,我並不知道,這件事的最後結局,是什麼,錢找的回或不回。





(其實,我是可以,跟那位客人說,請他去報警!)

(平常的我,是會如此做的!)

(非法律系的朋友問我,請問,你曾經遭到報復嗎?)

( 我回答說:公事上沒有。)

(但是,私事上,因為不小心,遇到念法律的神經病,所以被糾纏過而已!)


(但是,因為,我在該美容中心,已經買了一整套療程,至少我還要去哪十次。)

(我可不想我的臉,因為我的多話,而遭到毀容啊!)

(我的正義感,是看情形而發揮的!)

(因為,我的私心所致,所以,我選擇沉默!)






然而,各位!

你們看到這,是否也是認為,該客人的錢,找不回來了呢???


其實,我可以告訴各位,如何將她的錢,找回來的方法哦!




那就是:【報警!】



而那些護士們覺得,錢找不回來的理由,是因為:就算知道,是何人進廁所,

但是,無法證明,是該人偷拿錢的阿??


而我可以【斬釘截鐵】地,告訴各位的是,警察真的能夠證明,是誰將錢拿走的!



如果,你們看到這裡,還不知道,我為何,能夠誇下海口說,

真的能夠證明,錢是何人拿走的理由,

那.......

我只能,跟你們說:【請定時,看我的日記吧!】

(哈哈!我真是厚臉皮啊!)

(這....也能夠打廣告啊!.....)



如果,已經知道,我為何,能有如此信心的理由的人,

恭禧你們囉!  這代表,你們很有法感,很細心,也常看新聞哦!



正確解答是:


警方,除了,根據監視器的畫面,知道誰是後來進廁所的人外,

警方,還可以將該客人的的皮包,送去化驗。

看這皮包上的指紋,除了該位客人的指紋外,

是否還殘留了其他人的指紋呢?

警方,可以【請】(非傳喚),後來進廁所的人,

到該報案的警局,做【說明】並【請】該人,按奈指紋。

(關於【在領取身分證時,要不要按奈指紋,歸檔留存的問題】

已經在法界,吵得沸沸洋洋的。

這也是,為何新身分證的換領時間,一拖再拖的原因。

有時,犧牲點憲法上第八條所謂的【人身自由】,也是不錯的!個人淺見!)


如果,該人有真的有拿錢,她的指紋會殘留在皮包上。

如果,時間夠短,鈔票上,應該也有偷錢者和被偷者的指紋在上面。


提到這個,讓我想起,前陣子,在台北繞河夜市,所發生的案子!

有詐騙集團,假裝是夜市的商家,將所謂【他店內的商品】,

放入你的包包內或口袋內。

然後,假裝你【偷】了他店內的商品,要求你賠償。

通常,他只會跟你要幾千元(3000元-1000元),


(因為要太多錢,很多人可能賠不起)

因為數目不大,很多人都會覺得倒楣,不想事情鬧大,都會賠錢了事!

那些賠錢了事的民眾,都是覺得,無法證明,商品是不是他偷的!

所以,才會以息事寧人,不想事情鬧大的心態,


即使不是他偷的,也會賠錢了事!


如果各位,【不幸】遇到類似的事,處理的方法是:【報警】!

而且不要【千萬不要】將你的手,碰那些商品,


以免商品,有殘留你的指紋在上面。

此時,警察會將哪些商品,拿去化驗。

只要你的指紋,沒在那商品上,就可證明,你並沒偷那商品了。

如果你要拿,也請你拿衛生紙或其他物品,

隔絕你的手指紋和商品的直接接觸哦!!



呵呵~ 反面思考~

那......如果......要做壞事.....那....不要有指紋........那.......就......

(我可沒教壞小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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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諸葛亮耍詐借荊州,有借沒還!
 
住戶回應
 
時間:2007-10-20 02:57
他, 48歲,Western Australia,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23 23:30]:

真是個可憐的小孩~

 
時間:2007-10-19 16:37
她, 40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9 17:13]:

~呵呵~

不過,還是要謝謝你囉~

 
時間:2007-10-19 14:54
她, 40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9 16:35]:

~呵呵~
謝謝你幫我的【自私】,找到一個【合理】的台階下~

 
時間:2007-10-19 02:39
他, 45歲,新竹縣,房地產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9 11:46]:

我,是不知道,當我的男朋友,他壓力,大不大囉~

我,應該,不是,女強人吧!

我,只是,不小心,填到,那個科系罷了~

只是,靠那,混口飯吃,罷了~

 
時間:2007-10-18 23:39
他, 48歲,Western Australia,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9 11:41]:


對阿~

你,還不是,普通的忙呢~!

那,就期待,明年你的【牙齒保健園地】囉~

不過,你應該,要先通過,下周的五科考試吧!

希望你能考試順利哦~

不要被踢出校門~

 
時間:2007-10-17 23:07
他, 48歲,Western Australia,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8 01:50]:

哈哈~
難道,你要寫【牙齒的保健】嗎?
還是【在澳洲求學的辛苦談】呢?
還是,.....??

 
時間:2007-10-17 14:24
她, 48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0-17 14:02
她, 48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0-17 13:53
她, 48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0-17 13:36
他, 48歲,桃園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7 13:52]:

不過,你所說的【新聞報導襲胸十秒無罪】的判決書,我並沒有看到判決書【全文】內容,所以,我不加以評論。
其實,就我親身經驗,很多媒體,都是採取【斷章取義】的方法,去截取,她們所想要的【聳動】內容。其實,真正,去了解,整個內容之後,常常發現,【真正】的事實,並非是,媒體上所說的事實。
我要提出一個觀念,現在的法律,都嘛有重新修法過了!
我提出的證據就是,請你上【法源】網站,去看看裡面所有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都是最近一、二年才重新修法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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