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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超時加班過勞死
作者: 執誠客 日期: 2010.09.27  天氣:  心情:
一名年僅29歲的徐姓電子工程師,今年一月11號凌晨,被家屬發現趴在家中電腦桌前,沒有呼吸心跳,送醫急救後依然不治,檢察官認定死因是「心因性休克」。家屬表示,這名工程師每天嚴重超時工作,經常1個月加班超過上百小時,認定是過勞死。但當家屬拿著出勤紀錄要申請職災補助,公司卻說,加班時數得扣掉午餐晚餐時間,扣一扣,不到100小時,無法達到職災補助標準,少領10個月勞保金。
徐工程師過世前半年,每個月加班動輒上百小時,每天工時13小時起跳,夜班跨日班連續上班19小時,也是家常便飯;一個月4萬多的底薪,加班加到8、9萬,升了資深宣稱改成責任制,工時增加,但連加班費都沒了。

勞基法有規定加班時數限制,這件事的發生,公司主管、父母、徐先生都有責任。因為,公司主管沒有管制到徐工程師的加班時數過多,已違反勞基法規,也會傷及當事人身體。其次,徐先生父母明知小孩經常超時加班,有礙身體健康,而沒勸導或禁止小孩超時加班;而徐工程師本人,應該注意自己身體狀況,不應該經常超時加班,更是自己要負較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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