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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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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作者:
AKIKO
日期: 2010.09.25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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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管理商港,於各港設商港管理機關。
商港區域內劃設之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管理或專設機構管理經營之。
第 12 條 商港區域內各項商港設施,除工程鉅大或與船舶出入港及公共安全有關者
,應由商港管理機關興建自營外,其餘得視需要,由公私事業機構以約定
方式興建或租賃經營。
前項由公私事業機構使用商港區域內之公有土地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投
資人得使用之年限,由投資人與商港管理機關按其投資金額與獲益報酬約
定,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核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但其產權
,應屬商港管理機關所有。
第 13 條 在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除有關船舶出入之管
理,準用本法之規定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
第 14 條 公私事業機構經核准經營之商港設施,其碼頭裝卸工人之編組及作業訓練
,應受商港管理機關之指導、監督;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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