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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婦無端給趙樹海200萬....
作者: 安排幸福 日期: 2011.01.26  天氣:  心情:
簡單來說 合法但不合哩,程序也有瑕疵

有幾個狀況說明
1.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變更受益人是要保人的權利,保險契約只要求要保人與被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有保險利益否則保單無法成立,
但受益人並無任何限制,換句話說要寫任何個人或法人皆可,所以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不用通知受益人

2. 保險公司為了作業上的正確,非家屬的受益人變更,一定會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在個人的部分就是會要求受益人的 ID,
但這一個案子顯然不可能有ID 可以提供,那怎麼會確定是哪一個趙樹海呢,所以作業上是有瑕疵的,

這是我老家的 郵局啊 真丟臉,沒有ID 不應該被更改的啊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6/143/2lgl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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