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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禁止食用
作者: Prinz 日期: 2014.09.29  天氣:  心情:

 


廣義的「亞伯拉罕宗教」包括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三教都尊崇舊約聖經,拜的都是「耶和華」上帝。只因三者的基本教義有許多不同之處,因此仍歸於不同宗教,而非僅不同教派。


與其他宗教的神相比,除了創造宇宙、打擊邪惡、主持正義、普渡眾生這些比較常見的職掌以外,這位「萬軍之耶和華」應該是住海邊的,管得非常寬,別的神懶得管的他都管,連你跟太太怎麼炒飯、甚麼東西該用不該用、該摸不該摸、甚麼時候洗手、哪天該上班該休息,他甚麼都管!套句聖經的話:「就是你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了。10:30


真的是很奇怪的神,一面強調給人自由意志,一面又管得比舍監還嚴────你相信創造全宇宙的大神,居然會來管你吃不吃蝦子


今次要來介紹耶和華禁止人類服用的食物,請嚴肅一點。


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


這就是「禁果」,是世上第一個不准吃的食品。與流行的說法不同,聖經上說的禁果與「性」沒有甚麼關係,亞當夏娃吃禁果前已經開始炒飯了。


禁果的意義在於「分別善惡」,吃下禁果代表人類開始懂得分別善惡。這是上帝不能允許的。所以最好的基督徒不該有自己的善惡觀念,一切以上帝的標準為標準,上帝說同性戀該死,你就說對!該死!上帝叫你殺掉全城百姓,雞犬不留,你就殺紅了眼。上帝喜歡這樣的聽話孩子。


所以亞當夏娃吃了禁果,明白是非善惡,報應就是被趕出樂園,必須辛苦打工供房貸,而且有了生老病死。


禁果是不是真的存在呢?也許可以像上面說的,解釋成只具有象徵意義,不是真有顆果子。然而以下介紹的經文毫無疑問是真正的食品,嚴禁服用。


惟獨肉帶著,那就是他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創9:4


無論是誰吃,那人必從民中剪除。(利7:27


不能吃血。雞血、鴨血、豬血,統統不能吃。


但是上帝並不提倡素食,可以吃肉肉。問題是,如何吃肉不吃血呢?無論你再怎麼放血,肌肉或內臟裡的微血管不可能清得乾乾淨淨啊!


時至今日,還有些基督徒堅持不吃血,只吃肉;至於肉裡帶血的問題怎麼處理,他們就裝迷糊混過去了。


有酵的物,你們都不可吃;在你們一切住處要吃無酵餅。(出12:20


基督徒做禮拜的時候,要吃餅喝杯───吃的是無酵餅,喝的是葡萄汁,代表吃耶穌的身體、喝耶穌的血。多麼野蠻的習俗!居然吃人肉喝人血,雖然是象徵意義的,但畢竟有那個意思。基督教對於「流血」這件事的重視,遠超過其他宗教。


喝血固然是象徵,但不准發酵卻是真實的飲食禁令。到今天,虔誠的基督徒依然不吃發酵物,至於上帝為甚麼這麼討厭酵母菌,這就要問上帝本人了。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出22:31


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只是你們萬不可吃。(利7:24


這倒可以理解。在野外死亡或者被其他野獸殺死的動物屍體,可能腐敗滋生細菌,這是衛生考量。


但是為何油脂可以用?比方拿來護膚,一樣會有細菌感染的問題啊!再說,即便是圈養的禽畜死亡也有被感染的風險,全能的上帝居然不知道,奇哉。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利7:23


就像血的問題,古代人大概不知道肌肉裡也含有一定比例的脂質,不是把看得見的白白的脂肪去掉就行了。如果聖經真是上帝的話,這位上帝顯然不懂生理化學。


以下乃是《利未記》11章的經文,是一長串禁止食用名單,基督徒請好好遵循,把它們從你的菜單裡剔除吧!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豬肉,豬肉!不可以吃豬肉啊各位。大家都知道回教徒不吃豬肉,正因為回教也遵奉舊約聖經,而且一般來說回教徒比較虔誠(或者說比較保守),戒律森嚴,因此給世人留下深刻標籤。但其實標準的基督徒也不該吃豬肉的。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他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海蜇烏賊牡蠣………這些營養豐富的食材,基督徒只能望之興嘆,因為它們「無翅無鱗」。基督徒進海產店只能吃魚了。


有翅有鱗的可以吃,無翅無鱗的不能吃,那麼像海豚海豹之類的水中哺乳類,有翅無鱗可以吃嗎?又例如水蛇海龜鱷魚之類有鱗無翅的又可以吃嗎?全知的上帝似乎對水中生物不是很清楚啊。


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狗頭鵰紅頭鵰鷂鷹小鷹與其類;烏鴉與其類;鴕鳥夜鷹魚鷹與其類;鴞鳥鸕鶿貓頭鷹角鴟鵜鶘禿鵰鷺鷥與其類;戴鵀蝙蝠


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這裡講的「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指的顯然是昆蟲,還舉出蝗蟲螞蚱蟋蟀蚱蜢為例。問題是,昆蟲有六隻腿啊!「四足」是怎麼回事?這樣明顯的錯誤,居然出現在據說是上帝默示絕對無誤的聖經中,讓人感到這位上帝的常識連小學生都不如。


有基督徒辯護說,聖經寫這些是為了幫助當時的人潔淨,不是做科學描述,所以只要看的人明白這是講昆蟲就夠了,至於四足六足根本不重要。


這種辯護多麼蒼白。假如基督徒宣稱聖經不是上帝的話,只是古人的作品,那麼即使說昆蟲沒腿我都不會有甚麼意見。直到十八世紀的中醫著作《本草從新》還以為「冬蟲夏草」真的是蟲子變成草,古人愚蠢是很正常的。


但他們說聖經是上帝的話,那就妙了。


就算是幫助當時的人潔淨,腿數不重要,不重要就可以寫錯嗎?全知的上帝應該重要不重要的甚麼都知道,要不就不提,既然說了就不會錯,這才有上帝的樣子。「因為不重要所以我隨便說說,沒想到說錯了,拍謝。」上帝可以這樣嗎?


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用肚子行走的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這句指的應該是蛇、烏龜、蜘蛛、蜈蚣之類的爬蟲與節肢動物。




以上就是基督徒的禁食菜單,有沒有很無聊?有沒有?


宗教就是這樣,一旦列入經典就難以撼動;明明是過時的古猶太人飲食衛生手冊」,卻在21世紀依然被當作信仰基石,以至於查經班的小朋友對於「昆蟲到底幾隻腳」或者「蛇吃不吃土」之類的蠢問題無法得到明確解答,豈不可笑復可悲?


說起來,要避免食用上述這些品項也不是真的很難,但能有幾個基督徒完全按照摩西五經的律法過日子?不只是上述「不可吃」而已喔,還有很多很多規定,連性生活都管。例如詳細羅列「不可露出下體」的人,包括母親、繼母、姊妹、孫女、外孫女、姑母、姨母、兒婦、弟兄妻子、行經不潔淨的女人利未記18章………奇妙吧,創造宇宙的造物主關心誰的下體不能露出。


此外還有許多「性犯罪」───我說的不是強姦迷姦輪姦之類的惡行,而是不倫戀或同性戀或性怪癖,照《利未記》20章的規定,全都要處死!


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女人若與獸親近,與他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婦人有月經,若與他同房,露了他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基督徒做得到嗎?嚷嚷著反對多元成家、指控同性戀有罪的基督徒們,你們會把MC來還跟男朋友炒飯的女人「剪除」嗎?跟鄰居太太暗度陳倉的,你會把他倆「治死」嗎?一口氣娶了母女倆,你贊成把他們三人綁上火刑柱燒死嗎?如果做不到或不願意這麼殘忍,就不要打著聖經旗號反同性戀!你甚至沒資格當基督徒,因為你自己都不遵守聖經。


對,聖經就是這麼殘忍!好意思自稱基督徒卻不願意花點時間自己讀一下?


有人說那是舊約,摩西律法是給當時的人遵守的,基督徒的生活要隨時代變遷,不能拘泥於律法。那麼為甚麼聖經反對同性戀,你就反對;聖經說人是按照上帝形象造的,你就反對進化論;聖經說「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你卻說時代不同了───聖經有這麼方便嗎?


一個真正的基督徒,應該嚴守聖經,因為那是神的話;聖經沒有說舊約不必遵守,基督徒不應該自創「適用期間」的概念去限制聖經。事實上,耶穌自己都說過:「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


有沒有看見?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律法說四足就是四足,斷不能變成六足!我實在告訴你們,就算昆蟲在我面前伸出大腿也一樣!這才是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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