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433088
 win0612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簽定任何契約 可先問勞工局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72甲將與72乙合辦同學會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即負責人
作者: win0612 日期: 2011.09.03  天氣:  心情: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即負責人


更新日期:2011/09/03 04:21



自由時報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董事不是隨便叫的,背後得承擔一定的義務!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指出,就「公司法」而言,公司負責人指的就是董事,董事義務是盡善良管理人之責,為公司求取最大利益。而董事長與董事的地位是相同的,董事長只是被選出對內會議時代表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與有沒有出資並無關係,因此公司中若有3名董事,3人皆是公司負責人。


 


本案公司千萬債務,若以公司(法人)名義借款,銀行要找公司要錢,方法是查封拍賣公司資產等,而非向公司負責人要求賠償。


 


若公司向銀行借款過程中,有人(不限人數、不限身分職務)向銀行簽署為連帶保證人,則銀行即會向連帶保證人索討債務。至於是平分債務或按順序追討等,則視契約內容或由銀行自行決定。


 




標籤:
瀏覽次數:46    人氣指數:246    累積鼓勵:1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簽定任何契約 可先問勞工局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72甲將與72乙合辦同學會
 
住戶回應
 
時間:2011-09-16 04:38
他, 38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