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董事不是隨便叫的,背後得承擔一定的義務!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指出,就「公司法」而言,公司負責人指的就是董事,董事義務是盡善良管理人之責,為公司求取最大利益。而董事長與董事的地位是相同的,董事長只是被選出對內會議時代表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與有沒有出資並無關係,因此公司中若有3名董事,3人皆是公司負責人。
本案公司千萬債務,若以公司(法人)名義借款,銀行要找公司要錢,方法是查封拍賣公司資產等,而非向公司負責人要求賠償。
若公司向銀行借款過程中,有人(不限人數、不限身分職務)向銀行簽署為連帶保證人,則銀行即會向連帶保證人索討債務。至於是平分債務或按順序追討等,則視契約內容或由銀行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