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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老人保證保? 消基會盯上
作者: Gemini Chih 日期: 2010.07.05  天氣:  心情: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天仁昨天表示,供老年人承保的保證保但書多,二年內僅意外死亡及完全殘廢才給付,身故亦只給所繳保費,呼籲公平會調查廣告是否引人錯誤。

消基會昨天召開「保證保問題多,誤導廣告還在播!」記者會。

謝天仁指出,四月十五日金管會前主委、行政院副院長兼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委陳沖曾針對「保證承保」、「一定寶」等,以銀髮族為主要宣傳對象的廣告做出表示,認為廣告太過簡化,有誤導消費者疑慮。

他說,業者仍持續強打廣告,消基會近期檢視康健人壽的保證承保專案(十年期壽險)、友邦人壽的一定寶(終身壽險)及國華人壽的人瑞終身壽險後發現,廣告似有誆騙消費者之嫌,呼籲業者應下檔修正。

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說,調查發現,保證承保商品暗藏玄機,「投保後兩年之內,非意外傷害身故不理賠」,意即只有意外死亡及意外致完全殘廢才給付,給付亦僅是所繳保費,並無利息;消費者自行存款留予子孫,尚會生息。

他並說,投保後的前二年等於是無法理賠的「等待期」,因為發生前述理賠項目以外的情況並不理賠。

其中十年期的商品屆滿後,消費者若要續保,必須按當時年齡另行計算對應保費。

此外,傷害醫療附約僅理賠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對於高齡者常住院接受治療,則不在理賠範圍內,且此傷害醫療給付是附約,需要加買,非主約。

黃鈺生強調,公平交易法第廿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同法四十一條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且同法第廿一條第四項亦規定,明知有引人錯誤,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黃鈺生呼籲,公平會應對業者強力放送的廣告進行調查,執法約束違規情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詳閱保單、問明疑慮再保,即便已投保,依保險法規定,保單送達翌日起算十天仍可無條件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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