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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權力&法律"之心得報告~1
作者: 老二淵 日期: 2011.04.26  天氣:  心情:

我必須慎重強調!!
"法律"不在乎保護的是所謂"好人"或"壞人"~!!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且再強調~!!
任何法律的依據基於"憲法"!
所以憲法是一切法律之"母"!
而"子"法不能牴觸"母"法~!
若"違背"那一切都將視予不承認先前之行為!
此"行為"亦指"法規",也亦是"法律"~

之前塗鴉牆有提及的狀態...
由於"麵包大人"的回應...
顯示著我法律知識的不足...且功課沒做足...
其所提及的"司法大法官釋字535號"由下連結得其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所以很殘念的警察有攔駛酒駕的權利..
是我太天真搂~~~但也許因為我的天真...
實在又發現法律有很多的矛盾點...及瑕疵..
"矛盾點"產生政府的文字遊戲,"瑕疵"產生圖利財團的弊端

最近"汐止都更事件"便是最好的例子..
以下為眾多新聞中~其中一連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2/69/2qalx.html
如此事件..政府還可以說:都比照都更條例辦理..
一直以來都市更新造成眾多"爭議"之條例~便是基於這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我真的很納悶...政府是玩"數字"玩爽了嗎??!
每次動不動就可放新聞說:若xxx怎樣~預估產值會到xx兆或xx億~!
平時你要怎麼講這些,對我們這些小市民有如天方夜譚的數字,我就算了...
但如今事關人民權益的事,也在用比例值計算會不會太超過了~!!
上面法條總歸來說~便是該區域同意數超過比例值8成,便可實行都更..
那剩下2成的人~到底該怎麼辦??
10人會有2人受害,100人便有20人受害~!!
舉例~台北市有200萬人~就有40萬人的比例!!
雖然不能以全台北市的人為總數基準,
但我只是要說若比例人數一多,受害者人數也會是相當可觀的!

"憲法有保障人民擁有自我的財產權及自由權"!!

講"基本"來說,這法條已經嚴重"違憲",
怎麼會如此成立就已經很矛盾了~!!所以亦是政府"違憲"!!
每條法律都會有它的"出生日期"~刪不替補且只增不減~但可修改!
所以這條是在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11號令修正公布
因此託哪位"總統"的福~有投給"他"的人們請狂歡~!
如此權益問題都可採多數決!!
難道"您"又要像在講"花博"問題一樣嗎??
說:不挺花博~就是不挺台灣~!!
那"您"現在會不會說:不挺惡質都市更新~就是不挺台灣!!
"少數人"權益也是"權益"!!民國98年松山區都更就有這情形!!(連結如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09PXh0LRlw&feature=related
"一切依法行政"......Fuck~!!你到底是依據哪條法啊!!!
"開頭"已經有說明法律的行使規則~!
所以已經"違憲"!!你接下依據的法條都不予以承認之!!不是嗎??(請說"是")
永遠都在催眠那些"不願深入了解的旁觀者"!!
難道是要我們說:~齁~~~一切都依法行政~那也沒辦法搂...(默默接受嗎??)
"政府"可不可以"不要一直把人民當白痴的繼續耍智障下去"~!!(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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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6-12 05:53
她, 37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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