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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之外的道德課
作者: liche 日期: 2012.01.02  天氣:  心情:
撿到錢,法律人堅持她的法律專業,依民法805條規定要求3成的報酬。但,一樣是撿到錢,一個升鬥小民,是個拾荒者,不懂什麼是民法留置權,堅持不是他的錢就不能拿。論法,兩者的行為是沒有對錯的,但論心態,法律的專業人就輸給這個拾荒者一個道德上的良知。



拾金不昧,物歸原主,這不是一個大道理,而是生活上的一個基本常識。有人遺失物品、金錢,有人拾獲歸返,這樣的情節幾乎天天都在這個社會上不斷的上演著,但何時竟然成為報紙的頭條、社會矚目的焦點,原因何在?



畢業於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的潘姓女子,拾獲李姓婦人2萬1千元的生活費,依民法805條可向李姓婦人索取3分之1的報酬。



爭議的是,李姓婦人家境不佳,6千元的報酬已經是孩子一個月的生活費,這種情形下,潘姓女子再堅持索取報酬,這已非法律專業的問題,而是面對弱勢時,人本應發揮的道德良知問題。



巧的是,同樣是拾金不昧,桃園一位平日拾荒的袁姓男子,拾獲彩券投注站唐姓負責人的包包,內有15萬元現金及15萬元彩券,若依民法805條規定,這位袁姓男子可向唐姓負責人索取9萬元的報酬,依袁姓男子平日拾荒100至200元收入,這筆報酬可讓袁姓男子至少1年都無須以拾荒度日。結果呢?袁姓男子堅持不是他的錢,怎麼可以拿呢?最後在唐姓負責人包了一個6千元的紅包下歡喜落幕。



事實上,民法物權篇在民國19年立法頒布實施後,對於拾獲者可索取3分之1的報酬即已明訂於條文之中,不是現在才有,因為台灣人的純樸、善良,80年來,遺失者與拾獲者幾乎不會用上此條文。98年修正時,為鼓勵民眾撿到失物時,能發揮拾金不昧的精神,增加遺失物回歸原主的機會,因此增加了所謂「留置權」,也就是當遺失者不願給付3分之1報酬的同時,拾獲者可將遺失物扣留,但6個月仍應全數歸還遺失者。但不幸的是,這樣的條文竟成了法律人玩弄的技倆。



近來司法為外界所詬病,不乏是司法人員不食人間煙火,手握法律條文,以自我見解裁判出不符社會期待的刑期,在人民按捺不住之下,白玫瑰運動走上街頭,希望藉社會運動來喚醒這些恐龍法官。相對的,法律人咀嚼法律條文如飲水般的容易,但這些條文不是拿來欺淩弱勢的工具,這也是潘姓女子在強索報酬後所掀起社會極大反彈的主因。



同樣是拾金不昧,同樣報酬是6千元,法律人潘姓女子與拾荒者袁姓男子得到社會的評價卻是兩極的,這裡頭真的沒有什麼大道理,有的只是道德良知的不同。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是法律是用來制裁背離道德規範或行徑的違法情事,因此法律人更應深知,道德才是維持、促進社會繁榮的普世價值,失去了道德良知,再有淵博的法律素養,所顯示出來的只不過是法律專業素養下的高傲與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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