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及德國是最早強制需要駕駛執照的國家,
早於20世紀初期已開始執行。
由於北美洲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加,公眾開始要求立法。
1910年8月1日,紐約州率先通過駕駛執照法例,
但原本只適用於職業司機。
1913年7月,新澤西州成為首個強制所有司機需通過駕駛考試,
並取得駕駛執照的州份。
駕駛執照是政府交通部門發給具有駕駛資格人士的證明文件,
通常是一張卡片。
駕駛執照通常列名持有人可駕駛的機動車輛種類,
例如電單車、小客車、貨車、巴士等。
要取得駕駛執照,需要符合最低年齡,並需要通過駕駛考試。
各國對申請駕駛執照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標準。
而年長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則可能需要在駕駛執照續期時進行身體驗查。
在部份無需強制攜帶身分證的國家或地區,例如美國及加拿大,
駕駛執照可作為一種身分證明文件。
國際駕駛許可證是一種讓持有人在世界其他國家駕駛的證明文件,
根據聯合國在1949年日內瓦道 路交通會議公約簽發。
國際駕駛許可證的格式是由當時的公約訂下,是一本簿,
印有多國語言的翻譯,讓其他國家的官員明白駕駛執照的意思。
在部份國家,國際駕 駛許可證由汽車會簽發,
而其他國家則通常由政府的交通部門簽發。
國際駕駛許可證必須與持有人本國的駕駛執照同時使用,
否則無法律效力。
承認國際駕駛許可證的國家及地區,主要為1949年條約之簽署國及屬土,
包括現在歐盟各國、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香港(因英國為簽署國)
、臺灣(於1949年,國共內戰尾聲時以中華民國簽署)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1949年條約之簽署國,
現在國際駕駛許可證仍未在中國大陸被承認;
但港澳居民可憑駕駛執照到中國大陸內地領取免試機動車駕駛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