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夜晚班管理員阿伯跟我說某某穿的運動鞋款式及我形容的顏色都一樣,
就找我要一起上樓去確認一下,
但, 沒有遇到那位小朋友,
結果, 下來後在洗澡時我在想...
如果確認是我遺失的鞋鞋,
我要讓他去吃牢飯還是要給他一次機會呢?
結果, 我想要給他一次機會,
雖然我知道他盜了鞋子,
但, 一個二十出頭年輕人若是身上有了註記將來一定會受社會的排擠及異樣眼光,
不是我很有錢,
其實我的經濟還沒有持平呢!
但, 一想到七月是慈悲月,
連好兄弟我們都在普渡了,
更何況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呢?
兩千多元的鞋鞋遺失固然很痛,
但, 如果救回一個暫時迷失的靈魂也許就不會那麼失落了. [:-]
後記: 事實是殘酷的, 剛才才知道原來那個年輕人家裡是開診所的, ....那我....窮人去可憐人家富人家? [8-}]
天呀! 拿a 安奈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