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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8/18的日記
作者: 許願會靈 日期: 2007.08.18  天氣:  心情:



隨著民法親屬篇的修正,

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請律師所擬定的新版結婚證書,

只要在公證下簽訂婚姻契約,

可依法要求對方,

不論是外遇或打人都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甚至一方在家帶小孩,另方要給「自由處分金」,再也不用藏私房錢

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王秋嵐指出,

婚姻契約可以先確定婚後是否冠夫姓,以及財產制和子女姓氏等,

甚至可以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

確立家務分工以及生活費用支出比例,

對於誰洗衣服、誰拖地板可以事先講清楚、說明白,以免日後互相推諉、吵翻天。

依據民法,一旦在婚姻中有一方違反忠誠承諾,

有外遇或養小老婆、小白臉,抑或是施予精神或身體虐待、動粗,

都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懲罰性違規金;

至於金額方面,由雙方約定,但若獅子大開口,鬧上法院後法官不一定能認同。

民法第一○一八之一條,

只要雙薪家庭因故變動,

一人在家照顧子女,亦可要求夫或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

提供另方「自由處分金」,

也就是過去所稱「私房錢」,

讓夫或妻可以自由運用,不用再看掌握經濟優勢者的臉色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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