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親屬篇的修正, 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請律師所擬定的新版結婚證書, 只要在公證下簽訂婚姻契約, 可依法要求對方, 不論是外遇或打人都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甚至一方在家帶小孩,另方要給「自由處分金」,再也不用藏私房錢 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王秋嵐指出, 婚姻契約可以先確定婚後是否冠夫姓,以及財產制和子女姓氏等, 甚至可以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 確立家務分工以及生活費用支出比例, 對於誰洗衣服、誰拖地板可以事先講清楚、說明白,以免日後互相推諉、吵翻天。 依據民法,一旦在婚姻中有一方違反忠誠承諾, 有外遇或養小老婆、小白臉,抑或是施予精神或身體虐待、動粗, 都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懲罰性違規金; 至於金額方面,由雙方約定,但若獅子大開口,鬧上法院後法官不一定能認同。 民法第一○一八之一條, 只要雙薪家庭因故變動, 一人在家照顧子女,亦可要求夫或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 提供另方「自由處分金」, 也就是過去所稱「私房錢」, 讓夫或妻可以自由運用,不用再看掌握經濟優勢者的臉色過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