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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願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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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8/18的日記
作者:
許願會靈
日期: 2007.08.18 天氣:
心情:
隨著民法親屬篇的修正,
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請律師所擬定的新版結婚證書,
只要在公證下簽訂婚姻契約,
可依法要求對方,
不論是外遇或打人都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甚至一方在家帶小孩,另方要給「自由處分金」,再也不用藏私房錢
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王秋嵐指出,
婚姻契約可以先確定婚後是否冠夫姓,以及財產制和子女姓氏等,
甚至可以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
確立家務分工以及生活費用支出比例,
對於誰洗衣服、誰拖地板可以事先講清楚、說明白,以免日後互相推諉、吵翻天。
依據民法,一旦在婚姻中有一方違反忠誠承諾,
有外遇或養小老婆、小白臉,抑或是施予精神或身體虐待、動粗,
都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懲罰性違規金;
至於金額方面,由雙方約定,但若獅子大開口,鬧上法院後法官不一定能認同。
民法第一○一八之一條,
只要雙薪家庭因故變動,
一人在家照顧子女,亦可要求夫或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
提供另方「自由處分金」,
也就是過去所稱「私房錢」,
讓夫或妻可以自由運用,不用再看掌握經濟優勢者的臉色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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