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5/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3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05/2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7.05.22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9 就此,被告本人持有被害人承認車禍事故當時,其坐在後座之錄音證據。因此,懇請 法院,當庭播放該錄音物證,以釐清責任歸屬。蓋此待證事實乃法院有罪判決量刑之機礎,且為免刑判決、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之參考,以發現真實,並保障被告的權益! 參、有關責任歸屬、賠償,以及和解撤回告訴,判處免刑或宣告緩刑 ㄧ、被告並無酒醉駕車、闖紅燈或嚴重超速等重大過失,也無嚴重違法注意義務。車禍事故發生後,主動報警,自首受裁判,多次關心被害人,並極力再三尋求和解被告並無酒後駕車,闖紅燈、超速或嚴重超速(車速應該約達時速四十公里左右,絕未達五十公里。警察筆錄誤植為時速五十公里,因當時本人未仔細詳閱筆錄,未注意筆錄記載為時速五十公里,因此並未要求警察更正)、或其他重大故意或顯然不當之駕駛行為,對於車禍之發生,只有輕微的過失,並無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僅屬於次要之原因,但仍難推辭說毫無過失責任。肇事後立刻通知警察,自首接受法院裁判,造成被害人受傷,被告深感抱歉和愧疚,前後超過七次以上,探視和關心被害人
標籤:
瀏覽次數:194    人氣指數:194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7/05/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3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