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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觀念32則~ 保護自己要看
作者: Jones 日期: 2012.01.11  天氣:  心情:






錯誤的法律觀念( 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 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 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 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 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 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 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 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 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 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 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 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 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 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 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 LOGO) 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 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 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 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正確觀念: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 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 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













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 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 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 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 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 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 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 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 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 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 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 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 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 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 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 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 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 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 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 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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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1-12 20:53
她, 49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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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1-12 14:26
她, 55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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