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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機汽車交通事故問題須知(一)
作者: 張專員 日期: 2011.04.20  天氣:  心情:
1.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應向何單位或機構辦理?
答:特別補償基金之事務所目前僅設台北市一處,該基金為方便各地之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補償金,已委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公司代為受理補償之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補償金作業,以迅速提供受害人補償服務。請求權人可向該任何一保險公司全省各地總分支機構申請。

2.如何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答:依警政署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均可向「處理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但警政署另規定,員警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二十點第二款對於未即時報警處理之交通事故案件,警察機關不再發給交通事故證明書。所以發生交通事故時,除非身體情況已無法報案者外,應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3.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是否可使用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答:可以的。依財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保第八七一八六四五六一號函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文字,於原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後增列「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等文字,俾加強保障車禍受害人權益減少理賠爭議。

4.強制險未加保者,依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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