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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前夫不養兒 可聲請改監護人
作者: win0612 日期: 2011.11.18  天氣:  心情:

前夫不養兒 可聲請改監護人


 


2011年 11月18日




讀者廖小姐問:
我跟前夫離婚時,前夫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同意每月支付扶養費給小孩,監護權由他擁有,但小孩與我同住,如未依照協議書實行,即表示無條件放棄監護權,現在他沒有每月支付扶養費,如果我主動到法院提出改定法定監護人的官司,我有百分之百的勝算嗎?到法院聲請的訴訟費用能否請前夫負擔?


 


楊政雄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他方可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打官司爭扶養費


離婚時協議由前夫行使監護權,是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既已約定由男方行使監護權及給付扶養費用,男方就有遵守義務。
依讀者所述,男方沒照顧子女也未按月付扶養費用,亦即男方未遵守協議履行義務,已有不利子女的情形發生,讀者可依照上述規定,向未成年子女住居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另聲請改定監護權事件,一般還是會按照《非訟事件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同時聲請法院命他方按月給付子女的扶養費用,因此讀者可在聲請書狀上,一併記載請求男方應給付子女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改定監護權及給付扶養費的聲請,屬非訟事件,費用為一千元,法院會裁定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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