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助的女人問:
我是被公公家暴的媳婦,八年的家暴讓我罹患甲狀腺低下疾病。自取得家暴令後我就被趕出門,連回去看三歲女兒,公公都叫警察趕我走,鄰居也被公公警告不可幫我作證。我先生已對我提離婚訴訟,說我不孝辱罵父母,我先生每月薪水近八萬,但他以我有上班為由不給生活費,我不敢離婚,怕我以後什麼都沒有,我該怎麼辦?
律師余德正答:
由於法院已核發保護令給妳,依《民法》第一零五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已構成法定離婚事由可訴請裁判離婚,雖妳先生已先提離婚訴訟,但妳也可提離婚反訴。
如果法院最後判決兩人離婚,而妳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比妳多時,妳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妳先生將婚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雙方財產的差額給妳。
須舉證因婚姻患病
依《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離婚前妳若沒有工作收入,妳先生對妳應負有扶養義務。判決離婚後,若妳未被認定是有過失的一方,且妳因離婚生活陷入困苦,就可向先生請求贍養費。
若先生的過失造成妳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時,妳也可請求慰撫金,但妳須向法院舉證受損害的證據,但甲狀腺低下診斷書只能證明妳有此病症,最好能有其他人證、物證作為輔助,法院才能判斷妳的疾病和這段不和諧的婚姻有無因果關係。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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