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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告知賣屋沒賣地
作者: 子晴 日期: 2010.11.28  天氣:  心情:

未告知賣屋沒賣地 信義房屋判賠2000萬


 


2009年09月03日 中央社


張姓女子透過信義房屋向王姓男子與王姓女子購買台北市基隆路1、2樓房屋,但卻發生買屋沒買地的狀況,信義房屋、王男、王女因未告知產權問題,北院判賠新台幣20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民國95年間張姓女子透過信義房屋以新台幣5500萬元,向王男、王女購買位於台北市基隆路二段某處民宅的1、2樓,當時信義房屋與王男、王女表示,2樓房屋沒有對應土地應有部分,需要透過贈與方式辦理,因此在契約中註明「二樓無土地持分」。


但是張女購買後,卻有人向她索討每月2萬4000元的土地租金,張女認為被隱瞞1樓土地沒有產權的問題,認為這中間有問題,因此沒有支付租金,張女於是向王男、王女、信義房屋提出告訴,要求減少買賣價金20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張女所購買的1、2樓房子,以及1樓擁有1/4土地、2樓沒有土地持分的狀況下,價值4862萬餘元,但是如果1樓沒有土地持分,價值只剩下1972萬餘元,再換算張女所付出的買賣價金,並扣除已退還的訂金115萬元,張女還可以求償2912萬餘元,張女僅請求2000萬元,應予准許。


判決書指出,信義房屋執國內房仲業牛耳地位,對於房子到底有沒有土地對應持有部分,當無從推諉不知,可以從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過程中發現端倪,信義房屋僅憑王男、王女的片面告知,沒有進行調查程序,因此認定信義房屋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連帶與王男、王女共同賠償張女2000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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