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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害人雖然有保險,加害人仍不得
作者: 建龍 日期: 2013.11.21  天氣:  心情:
被害人雖然有保險,加害人仍不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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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開車不慎將乙撞傷,造成乙大腿骨折並住院治療。因乙有向
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及住院險,所以醫療等費用均係由保險
公司負擔。

問題(一):是不是保險公司對乙賠償以後,甲就不用負賠償責任?
按保險之理賠,通說認為是被保險人自己平日所繳交保險費
之代價,因此,即使保險公司理賠之後,加害人仍不得免除
賠償之責任。

問題(二):加害人賠償的責任,會不會受保險理賠之影響?
     按我國保險法第53條有所謂「保險代位」之規定,也就是說
,當保險公司對被害人為理賠之後,可以取得代位被害人對
加害人的求償權,如此一來,便會發生以下兩種情況:
   1. 例如被害人實際損害為50萬,但保險公司依理賠標準只能賠
償30萬。則
(1) 保險公司只能代位被害人向加害人求償30萬。
(2) 另被害人其餘20萬之損失,仍可向加害人求償。
2. 被害人實際損害為50萬,但保險公司依理賠標準,必須賠償
被害人60萬,則
(1) 保險公司向加害人代位求償的金額也只有50萬。
(2) 另被害人因損失已完全填補,所以在被害人將求償權轉
予保險公司行使代位之後,就不得再向加害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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