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汽車交通事故問題須知(二)
(一)傷害醫療給付 傷害醫療給付為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每人每一事故之總額為20萬元。 相關醫療費用包括: (1)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 以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 膳食費(180元/日)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義齒(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萬 元為限)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每顆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 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 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 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 規定核付。 (3)接送費用: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最高2萬)。 (4)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 (最高1200元/日/30日)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二)殘廢給付: 受害人的身體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178項,每人每一事故自4萬至160萬元。
(三)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每一人160萬,每一事故不限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