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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肯亞案的基本常識
作者: Prinz 日期: 2016.04.14  天氣:  心情:

這次肯亞詐騙案,市面上充斥許多不同說法,身為普通百姓該怎麼想呢?無論你傾向哪種政治上的主張,最好能以正確的法律根據為基礎,否則只是宗教式的想像罷了。

關於這個案子,最基本的事實是:嫌犯是45個台灣人民、涉嫌的犯罪地在肯亞、涉嫌的是詐欺罪、受害人都是中國大陸人民。

那麼,台灣對以上的案件有沒有形式管轄權?這是法律系一年級上學期隨堂題目,拿來作期中考都有送分之嫌。

中華民國刑法關於形式管轄有幾個條文,幫大家普及一下。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除非國軍偷偷在非洲殖民了,否則肯亞應該不算中華民國領域,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行為在肯亞,犯罪結果在中國大陸。除非你把「中國大陸」也視為「中華民國領域」,這樣子雖然很雄壯,卻不太實際;假如堅持這麼主張,那麼河南人在河南詐騙另一個河南人,我們也可以管轄了,不好吧。

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瞅清楚了,沒有「詐欺罪」。

第6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這45個都是老百姓,不是公務員。

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甚麼是「最輕本刑」呢?就是法律規定這個罪的最輕刑度。這幫人犯的是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重可以判5年,那麼最輕呢?再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所以最輕可判2個月。因此詐欺罪不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不適用我國刑法。

以上,就是有關這個案件的基本實體法規定,結論是:本案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不適用的意思是,就算這45人大搖大擺走在台北街頭,警察也不能捉他們;就算捉了,法院也不能判他們有罪,因為台灣是講法治的地方,法院判人罪必須有法律根據,既然他們的行為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你總不能叫法院適用肯亞刑法或大陸刑法吧。

無論你是基於甚麼政治理念,主張台灣應該把這幫人弄回來,你都得承認以下這段話:你希望看見這些傢伙逍遙法外、自由自在。你得面對,這就是你的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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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6-04-18 23:08
她, 42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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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4-17 16:31
她, 54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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