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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3/14的日記
作者: 明光 日期: 2008.03.14  天氣:  心情:
二、特殊境遇申請的條件為何? 設籍臺北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65歲以下婦女。(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 具有特殊境遇類型第1款至第7款情形之一,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月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96年度為25,625元) 或 具有特境遇類型第8款至第10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者(96年度為19,842元) 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446,430元。 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三、特殊境遇要如何申請? 1. 填寫申請表1份及領據和簽署切結書。 2.全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1份。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死亡證明、除戶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最近3個月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薪資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內頁等。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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