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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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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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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港法
作者:
AKIKO
日期: 2010.10.04 天氣:
心情:
第 6 條 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交通部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
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商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徵收之。
商港建設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
理登記,並由商港管理機關使用收益。
第 9 條 商港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各種專業區
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與商港管理有關者,應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外
,其餘均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者、設置者,商港
管理機關得逕行拆除之。
第 10 條 商港區域內,原有之建築物及障礙物,如有妨礙商港建設之目的時,由商
港管理機關會同當地有關機關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建、遷移或拆除
。逾期不依規定辦理者,得代執行,並對其私有建築物及障礙物因改建、
遷移或拆除所生之直接損失予以相等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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