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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來自正牌、專業刑事警察的善意
作者: Lucas 日期: 2011.04.02  天氣:  心情:
來自正牌、專業刑事警察的善意:

 

一、手機因為放在哪忘了拿、不知道掉在哪的車上之類的叫「遺失」

「遺失」不是刑案 不會有報案三聯單

被偷走了叫「失竊」才是刑案 才會有報案三聯單

註:自己弄丟了就報「遺失」、被扒走了就報「失竊」,千萬不要為了三聯單謊報刑案喔!

 

二、沒看過哪一條法條規定拿報案三聯單就不用付錢的

仔細讀電信法第 56 條 也沒有提到啊?

如果真的有這條

那我這個月電話費爆表就去報案就不用繳錢了……

註:報案三聯單完全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單單只能證明你到警察機關報過案這樣

 

三、結論:手機掉了還是快點去跟電信公司停話吧

 


-----Forwarded message-----
From:Subject: 來自警界好友的善意...










My dear friend,

 

     Have a nice day!















來自警界好友的善意



相關法規請上





【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尋

 

 





 















掉了手機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 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xxp://www.ncc.go! 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 _f=10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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