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41158
 演變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飛閱高雄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跨年筆記~~一人的旅遊~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有關彰化毀容案
作者: 演變 日期: 2014.11.13  天氣:  心情:
想請問各位
有關彰化毀容案,是否適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為重傷害罪??

A 23上4573號判例參照

B 適用!

C 可能不成立重傷害既遂罪,重傷罪的規範在於保護身體重要的「普遍機能」。只能適用第6款,又婦人的容貌,既已形成缺陷,又不能回復原狀,始成立故意重傷既遂罪(278條第1項),依現在外科整形手術的技術,經多次手術後,有回原復原狀之可能,故不成立278條第1項。(個人的管見,僅供參考)

D 一定適用吧!耳朵鼻子都割下來了還不算第2款的毀敗?不然要割到耳膜才算嗎?樓上說的是外觀的功能可能可以回復,但那是事後論,當下就已經起碼是第6款的不治或難治了

E 你好!最高院已經有判決了喔,容貌上顯有缺陷,他人由外觀一眼望之,並非零星不明顯,而對外觀影響實屬重大,故已達重大且難治之程度無疑,成立重傷既遂(參最高院103台上568判決)

F 我覺得適用,看那則新聞是整臉嚴重毀容,就算有恢復可能性,實難以恢復至無創傷前~~~

G 五官損敗未必造成五感損壞 但有關人格尊嚴,仍算是重傷害 沒什麼覺不覺得的問題 因為這已經成為判決依據了



因為看哇哇哇,來賓表示只成立277,感到疑惑,可見我的想法是正確的,被電視給害了~~
標籤:
瀏覽次數:1082    人氣指數:11402    累積鼓勵:516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飛閱高雄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跨年筆記~~一人的旅遊~
 
住戶回應
 
時間:2015-02-25 22:43
他, 59歲,澎湖縣,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1-13 16:10
他, 96歲,高雄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23 00:15
他, 45歲,高雄市,軍警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22 23:36
他, 45歲,高雄市,軍警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03 10:11
他, 54歲,屏東縣,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03 08:06
他, 61歲,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01 20:03
他, 54歲,屏東縣,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01 13:49
他, 54歲,屏東縣,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1-19 22:26
他, 50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1-19 22:25
他, 50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上一頁 | 下一頁
[最前頁] [1] 2 [最末頁]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