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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棄養虐待動物
作者: YU SAN HO 日期: 2009.09.28  天氣:  心情:
對於棄養或虐待動物之犯罪行為者!

一.該予以處罰刑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不得假釋! 並課以每隻基本罰金50萬至無上限! 棄養虐待愈多就罰愈重! 在判刑確定後為以防犯罪人脫產或脫逃! 得於判刑確定後將該犯罪人之帳號予以假扣押!

二.對於虐待動物之犯罪人予以鞭刑! 依情節輕重鞭數也與跟之增加! 併予處以基本刑責牢獄刑期!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三.對於養動物者若無盡到養護之責任者! 令其寵物走失該處以罰鍰處分之! 爾或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之傷害者! 除賠償之外! 也處以罰鍰也合併予以過失傷害或殺人罪之一定刑責牢獄刑期處分! 既然養牠就該教育牠! 未盡教育之責任就該受罰!

對愛護動物的人來說最重要的工作! 就是叫妳你們用選票選出的立委立重法來解除流浪狗問題! 你們該走上街頭遊行! 而不是消極的幫忙找動物收容或領養! 因為棄養的比永遠領養的多! 每星期或美兩星期就上街頭直到立委或法律改變為止! 這才是至本之道! 收留領養只能治標而已! 若要上街頭我會去! 但要領養就沒辦法了! 因為我目前已撿養兩隻了! 這還不算一隻撿養十四~五年才死去的愛犬! 加上個人居住環境不夠大! 若再多一兩隻會怕動物無活動之空間與時間! 動動物也是不好的! 不尊重生命者我們也不用尊重他她的生命! 這市是老天告訴我們的! 就像人類不尊重環境一般! 大肆開墾破壞! 大自然就會反撲人類一樣! 請善用你妳們的權益! 請用立嚴法來喝止棄養與虐待動物之行為!

若以我來說! 我都是用以色列人的做法來對待犯罪者! 當一個人不看重他人權益時我們也不該看重他的權益! 我永遠都記得以色列人的一句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這句話永遠永遠是對的! 若不這麼作! 只會被犯罪者吃死死的! 對於受害動物或受害者也都永遠無正義可言! 當一個人用道德倫理無法規範其行為時! 就該用法家的法律來管理! 當法家也無用時! 就該以暴制暴! 好好的人不當卻要當畜牲! 我們就不該用當人的立場來對待棄養虐待動物者! 給全民與愛寓居民的流浪動物愛護者參考!

想看穿能看穿妳也不行! 不看穿也不行! 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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