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去」最早見於漢代成書的《大戴禮記》中,可能部分反映周朝的婚姻制度以及當時儒者心目中的理想狀態,規定即使符合「七去」條件,但若有以下三種情況,丈夫也不得任意休棄妻子:
這就是「三不去」。
三不去的規定,到了唐代正式列入《唐律》之中,其內容與大戴禮記類似,以作為七出規定相關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姦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1]
隨著七出受重視,兼之宋元以降離婚契約(休書)普遍,三不去此法律規定遂逐漸嚴格執行,延續至明清時期。1930年,國民政府頒行民法親屬篇,才完全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