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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七出三不出
作者: 魚缸沒豬公 日期: 2012.05.21  天氣:  心情:
七出三不出

中國古代有七出之例。七出的意思是說,有七個可以出妻(休書)的理由。這七個理由中第一個是無子,第二是淫佚,第三是不事舅姑,第四是口舌,第五是盜竊,第六是妒忌,第七是惡疾。妻子有了這七項中間的任何一項,丈夫便可以隨意的休了她。

回來看現在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國民法是民國十九年時修訂的 當時是參照德國 法國 日本民法來修的 基本上是歐陸法系 很重邏輯性 所以第一項先明確規定 不得重婚 也算是廢除了古制一夫多妻 給予女性最基本的婚姻保障

外遇在西方國家尤其法國其實屢見不鮮 但是我國也很明確的把七出給安了進來:淫佚 當然 以現代訴訟法角度來看 要人證物證俱在 抓到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才算淫佚

當時西風東漸,崇尚自由戀愛 開始給了國民初步的婚姻自由 不必事事遵照父母以及媒妁之言 而認定婚姻起碼要有兩個人之間互有的好感 所以民法的第二條 設下了最基本的門檻:如果你根本無法跟他(她)繼續過下去 那倒不如離婚算了

同樣的 還有 第九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人都找不到了 婚姻還怎麼進行下去? 你對他癡情既往 但是生死兩茫 何苦繼續守節守貞? 中國人一直都是很實際 很講究理性 甚至該說是很現實的民族 尤其在女權被桎梏最嚴重的宋代以及明代 幾乎跟回教一樣 女性沒有拋頭露面的權利 也幾乎沒有工作權的時候 死了老公 還不准她改嫁 那就等同是斷了她的生路了 倒不如明確規定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可以離婚

(當然 這項規定也是曾經造成悲劇的)

(題外話)
(至於回教為何准許可以娶四個老婆 那是因為阿拉伯人久居沙漠 生活困苦)
(加上經商及征戰頻繁 男丁損失極重)
(如果只准娶一個 那麼那些孤兒寡母 也是斷了生路)
(所以回教准娶四個 實際上是一種社會安定政策) 
(只不過他們的定位不是政策 而是法律)
(加上一神教總是極端偏頗 又把教義列為神所吩咐交代 至高無上)
(又再加上其他民族對阿拉伯人的不了解)
(這條教規就顯得極為格格不入 甚至不尊重女權了)

再來 七出的第三條是不事舅姑,我國民法也寫了進去 只是包含了尊親屬跟卑親屬:不僅是不是翁姑 如果你是當填房當二媽當後母的 前面大老婆不管是離了還是死了 她的小孩 你沒照顧好 妳就有事情! 但是女男要平等 所以不只是老婆不可以虐待老公的拖油瓶 老公膽敢虐待老婆的拖油瓶 試試看 最好不是皮在癢

民法的第五項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以及第六項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也很好懂 如果你跟對方已經無法一起過日子下去了 當然就會有故意遺棄 甚至殺害對方的想法(甚至行為)出現 為了人身生命安全 我們還是贊成惡吏的作法 寧可拆散一對怨偶 造就兩對佳偶算了

至於民法的第十項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 當然 你可以加上<古代比較重視名譽家風>諸如此類的說法 但是<七出>裡也明確規定 盜竊(這是古代家戶之中最嚴重的犯罪了)是可以離婚的

民法的以及第七項 惡疾 第八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基本上只能說 基於損失最小主義 其實根生死不明是類似的情形 只不過是提前離婚而已

當然 對於重情的中國文化 尤其是濫情的台灣社會 基本上當然一定是照顧他或她一輩子照顧到死為止 才算恩斷義絕 (義絕其實在<唐律>裡是一個法律專有名詞 一般指斷絕法律關係 類似現在的終止收養以及離婚)

(唐律很囉唆的 在此不多提)

但是 別忘了 停損才是最理性的做法 縱然妳心中有千百萬個不願意 良人(或佳人)身有惡疾 罹患精神病(別忘了 精神病患也是有可能會殺人的) 該不該停損?

遇上荒年 印地安人要拔營他去時 有個習慣 會把病重 老人 給予一定的糧食 但是就留在舊營裡 不帶走了

基本上這是一種 讓他自生自滅的意思 這種做法似乎很不人道 但是 中國歷史上 也有<養老閣>的做法 

(窮僻之鄉 給食不足之處 在墓地建宅 送老人入居之 戶畢閉之 僅開一門)
(每送一餐 即封一磚 待磚盡閉門 則遺老人自生自滅)
(豬懷疑陰宅的說法即係自此而來) 
您不知道中國古代有這麼殘忍的事情吧 但是如果遇到荒年 這是節省糧食不得已的做法 

同樣的 荷蘭都准許安樂死了 國內前也有老翁不忍老妻久病 親自殺妻 後求死不得 竟於獄中自盡一事 嚴格講 這時 安樂死 不失為一個理性的選擇

唉 台灣人就是太婦人之仁了

回頭繼續講離婚 看看七出 只剩下兩個 第四項口舌 第六項妒忌 這兩個 豬沒法替它們說話 無限延伸下去的話 當然 惡由心生 如果犯了這兩項 不事翁姑(虐待) 犯罪 殺人 等等 禍不遠矣

以現在訴訟法精神來看 尚無具體犯罪事實 即據以論罪 未免執法太苛 

但是也由此可見 古人修身之嚴 高標準自我要求之一端


  


三不出呢? 看看維基怎麼說

三不出。是中國古代
婚姻制度中,用以規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與妻子離婚(即休妻)的三種條件。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於七出的條件時,依照禮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範圍甚廣,可資夫家利用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訂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

「三不去」最早見於漢代成書的《大戴禮記》中,可能部分反映周朝的婚姻制度以及當時儒者心目中的理想狀態,規定即使符合「七去」條件,但若有以下三種情況,丈夫也不得任意休棄妻子:


一、「有所娶無所歸」
指妻子無娘家可歸;
二、「與更三年喪」
指妻子曾替家翁服喪三年的;
三、「前貧賤後富貴」
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這就是「三不去」。


三不去的規定,到了唐代正式列入《唐律》之中,其內容與大戴禮記類似,以作為七出規定相關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姦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1]


隨著七出受重視,兼之以降離婚契約(休書)普遍,三不去此法律規定遂逐漸嚴格執行,延續至明清時期。1930年國民政府頒行民法親屬篇,才完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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