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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行舌吻5秒 3女法官判無罪
作者:
藍天
日期: 2008.06.28 天氣:
心情:
強行舌吻5秒 3女法官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8/06/27 04:09
合議庭: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五秒鐘,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聽聞該判決後說,在「庶民」眼中,廖姓男子的動機與行為就是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法官卻判無罪,「這些法官都應該再接受性別意識教育。」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也諷刺,三名女法官應該獲得被告「舌吻」一個以示感謝!
志工諷:被告應舌吻3女法官
該案發生於去年九月,廖某前妻帶著與他人生下的十三歲女兒,又回來與廖某同居,平日三人共擠一張床,案發當晚,廖某趁前妻不在,靠近背對他側躺的小女孩,將小女孩扳身面向自己,隨即強行舌吻小女孩約五秒鐘,小女孩嚇得推開廖某,並問:「爸爸,你要幹嘛?」廖某才放手離開。
事後小女孩家人報案,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猥褻罪將廖某提起公訴,但該案經三名六年級已婚女法官合議後,認為廖某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性騷擾防治法為「告訴乃論」,小女孩的媽媽並不願提告。
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為即已結束,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檢上訴:動機與行為明確猥褻
檢方上訴理由指出,廖某是在小女孩推開並質問他後才停止侵犯,案發的五秒鐘,小女孩已處於無法抗拒,否則為何會推開?這顯示小女孩已有性自主權遭妨害的觀感。況且以舌頭伸入他人口腔親吻,不僅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也會使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辱感,屬猥褻行為明確。
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說,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根本就是鼓勵並縱容犯罪,「若遭強行舌吻的是女法官本身,她們還會堅持這樣的判決理由嗎?」
襲胸10秒 彰化地院曾判無罪
張雪如所稱「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是指去年八月彰化地院審理一起摸胸案,蔡姓男子在內衣拍賣會上伸手對一名女子摸胸十秒鐘,但法官卻認為其摸胸時間太短暫,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不過,該案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於今年二月改判有罪,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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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更正..
不懂法律就被標題騙ㄌ..是不構成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而不是強行舌吻5秒無罪..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還要怪法官.寫報導ㄉ記者更不該如此誤導.讓讀者以為強行舌吻5秒是無罪ㄉ..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罪移送是錯ㄉ.難怪會被判無罪..強制猥褻罪需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相當ㄉ行為才算..如果可以曲解法律.那麼妨妨害性自主罪判ㄉ還輕.怎不用搶劫罪來起訴..因為搶ㄌ她ㄉ初吻.不起訴搶劫罪.還在好意思只起訴強制猥褻罪..是故就法論法才是正義ㄉ申張.
另有一檢察官起訴一個在公園打手槍ㄉ男子為公然猥褻罪..女法官就判無罪.原因是沒證物類(手槍).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要用槍械彈藥管制條例移送..各位看官.是誰ㄉ錯ㄋㄟ......自衛跟打手槍是一樣ㄉ專有名詞ㄇ
還有一位檢察官起訴女ㄉ吹喇叭也判無罪....檢察官是不會寫.口交ㄇ...故意陷害年輕ㄉ女法官
認應屬「強制性騷擾」舌吻5秒無罪 法院:援法錯誤
更新日期:2008/07/08 04:33 洪璧珍彰化報導
舌吻五秒判無罪?彰化縣地方法院院長陳滿賢昨日出面澄清指出,此一行為並非無罪,而是法官不認同檢察官「強制猥褻」的觀點,認為範疇,因此判決強制猥褻部分無罪;而強制性騷擾部分,則因被害人未提告,而公訴不受理。
彰化地區今年連續發生有男子躲在女廁內,從廁所底下縫隙伸手偷摸隔壁女生的臀部;還有男子趁前妻與別人生的小女生睡覺時,對小女生舌吻五秒鐘的事。
兩案的被告都被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法官審理後判決,都將「強制猥褻」部分判決無罪;而「強制性騷擾」部分,公訴不受理。由於此一判決結果,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落差,判決一出,不僅各界譁然,婦女團體更是群起抨擊。
彰化地院院長陳滿賢指出,法官認為摸臀、舌吻這兩案,加上去年的襲胸十秒案,與「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不符,而判決無罪,其判決理由均有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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