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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販~北縣工作真痛苦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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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11/14的日記
作者: 小販~北縣工作真痛苦 日期: 2003.11.14  天氣:  心情:
早上『呂小姐』過境,所以公司編排仁愛,但我感覺為何時間上不能準確一點呢?
有人問我一個問題,若是車輛遭拖吊而車主趕到現場時,是否應該放車只給予開單舉發?
規定是這樣沒有錯,不過這是舉證的問題,日前某電視節目有撥放過相同內容。
處罰項目有違規費、拖吊費、保管費,聽說若車輛未進場可主張不繳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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