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在捷運上拿手機偷拍女子大腿和臉部,被移送法辦,法官認為這兩個地方不算「隱私部位」,判決無罪,判決一出,搭捷運的女孩子直呼「太離譜」!
伍姓男子在捷運上拿手機偷拍一名穿裙子的女孩,目標是大腿和臉,女孩子發現後,在西門站口報警抓人,伍姓男子被依妨害秘密移送法辦,沒想到,法官判無罪,理由是大腿和臉不是身體隱私部位,讓搭捷運的女孩子直呼離譜。
判決書也說,雖然拍攝動機可議,而且對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傷害,但是捷運車廂算是公共場所,搭捷運是公共行為,所以沒有秘密的問題。
女孩子夏天穿清涼一點,豈不是大家都可以亂拍?女孩子的感受沒有被法律照顧到,法官只知道墨守法條成規,到時候捷運車廂裡,有心人一天到晚拍個不停,誰還擋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