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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私生子的故事
作者: 建龍 日期: 2013.11.24  天氣:  心情:
私生子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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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是某企業財團的負責人,已婚並育有二子,某日在一項慈善
表演會場結識了一位女明星乙,兩人一見鐘情,嗣後乙並為甲
產下一女丙。甲唯恐其妻知悉,且影響其在商界之聲譽,始終
未辦理認領手續,所以丙女戶藉登記簿上之生父欄,始終為「
父不詳」。但甲仍私下每月電匯扶養費新台幣壹拾萬元,供乙
丙母女二人生活。事隔十年,甲因病過世,留下龐大遺產,乙
突然帶著丙出現,並表示丙乃甲的親生骨肉,依法可以享有遺
產之繼承權。唯甲的原配卻表示,丙女的生父欄記載為「父不
詳」,足證甲根本未辦認領手續,所以丙在法律上並非甲的子
女,從而不得享有繼承權,試問乙應如何主張?

【說明】
  一、乙受孕期間及產下丙女時,甲、乙之間並無婚姻關係存在,所
    以丙女並非甲的婚生子女。

  二、依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
    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甲始終未辦認領手續,因此法律上丙
    仍為甲的非婚生子女。

  三、不過,依同條項條文後段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
    ,視為認領。」甲既每月都有電匯生活費,供乙、丙母女生活
    ,在法律上視為甲有扶養丙的事實,因此,即使甲未正式辦理
    認領手續,丙仍為甲的婚生子女,所以,乙只要拿出甲每月電
    匯生活費之資料,便可證明甲已有認領丙之事實,則丙便可享
    有繼承甲遺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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