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出車禍了,我當下應該注意哪些事?
A:
1.立刻報警處理並保留現場,
2.如有粉筆之類的物品在車子的輪胎四周做記號,可以用數位相機或手機拍下現場照片存證,
3.如有必要則在證據保全之後移車,靜候警察到來 ,
4.通知您的產、壽險業務員。
Q1.一般車禍糾紛的處理及解決程序為何?
A:
一般車禍糾紛的處理程序有私人和解、調解委員會調解、法院訴訟程序等處理方式,若僅有單純車損並無人傷亡之車禍糾紛,
當事人通常採私人和解方式處理,若無法私人和解之車禍糾紛,則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無法調解時,最後紛爭處理
之手段就是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
Q2.車禍事故鑑定報告的用處?
A:
車禍事故鑑定報告是由專門的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中會指出各汽機車駕駛人對於事故有無過失及過失比例,
在和解、調解或是訴訟上都會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Q3.要如何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報告?
A:
由申請人填寫鑑定申請書、提供警察繪製的現場圖與現場照片,並支付新台幣3000元鑑定費用給予該地區事故鑑定委員會,
約在一個月內該鑑定報告書就會完成。
若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有異議,或另有新的有力證據時,可在收到報告書之十五天內向省(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
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
Q1.發生車禍事故要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A:
1.行政責任: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的責任,可能必須面臨相關記點、罰款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等處罰。
2.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車子修理費、醫藥費、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等等)
3.刑事責任:在有人傷亡的情形下,通常會涉及到刑事的過失致傷罪或過失致死罪的案件。
Q2.發生車禍事故,受害人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A:
1.車子損害部分,受害人可向肇事者請求相關車損的賠償,若車輛只是部分毀損時,可請求車輛的修理之零件費用(折舊計算)
、工資、拖引費等。
若為全毀時則可請求將車輛事故前在一般市場中古價值扣除全毀車輛廢鐵價值後之金額,為其損害賠償價額。
2. 人身傷亡之情形受害人受傷時可請求醫療費、醫療關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停業損失、
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若受害人為死亡時,則受害人家屬可請求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死亡前支出之醫療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Q3.車禍事故責任的法律追訴期時效為何?
A:
1.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責任方面(無論為車輛損害或人之傷亡損害)依法律規定係為兩年,若兩年內不行使該權利(即未向法院起訴)
則該權利將會因此喪失。
2.刑事方面若為過失致傷罪,因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若未於六個月內向警察或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
則無法再追訴犯罪人之刑事責任。
Q4.請領強制責任險之保險金應具哪些資料?
A:
1. 警方事故三聯單或事故證明單或警方筆錄等作為車禍事故之證明。
2. 醫院看診,並開立診斷證明書以及醫療收據作為損害支出之證明。
Q1.向肇事者求償,遭冷漠無視或置之不理時,應如何處理?
A:
1.儘量以存證信函為之。向肇事者求償時,寄發存證信函可以定一定期限,限期要對方答覆或出面進行協調或和解,存
證信函因為正式,可以使對方重視你的請求。
2.備齊相關單據有憑有據對方比較不敢耍賴對於將來討論賠償事宜比較方便。
3.若當肇事者仍不願出面和解或調解則亦須有透過法院訴訟爭取權益的準備。
若該車禍有造成人身傷亡,儘快向警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以刑事追訴手段,迫使肇事者重視此事。
Q2.車禍過失遭對方要求高額賠償金時,應如何處理?
A:
損害賠償係以填補被害人損害為主,而不是要讓被害人因為車禍而大發橫財,所以當對方要求高額賠償時,
仍須儘量保持理性與賠償和解之誠意,要求對方出示相關可以證明其損害之單據,針對被害人不合理的支出據理力爭。
若經協調仍然差距過大,恐要有心理準備面對法律爭訟,但是法官審酌損害賠償金額的基礎仍係以對方實際支出損害為主,
對方(原告)仍然必須要提出證據證明他所受到的損害,並不是任憑原告獅子大開口的。
Q3.車禍和解一定必須要保險公司派人陪同嗎?
A:
若車禍和解欲透過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作為賠償請儘量透過保險公司與對方進行交涉正式和解時最好亦有保險公司派人陪同前往。
和解的效力並不會因為沒有保險公司派人在場有所變更,但一來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對於車禍和解事件的經驗較豐富,較能對於您
自身的權益提供保障,二來若無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場,在申請保險理賠時有時保險公司會質疑和解金額過高而拒絕理賠,如此一來
更生爭端,所以我們會建議您最好請保險公司人員陪同。
Q4.肇事者不履行車禍和解條件時,該怎麼辦?
A:
和解可分為「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
1. 訴訟上和解:指於民事法院審理時,雙方達成和解,並由書記官將和解條件
載明和解筆錄上。
「訴訟上和解」成立後,因為是起訴後,在法院當著法官的面所做成的和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上和解的效力跟法院下的
判決一樣,所以可作為執行名義,當他方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可以到執行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 訴訟外和解:指法院審判外之和解,也就是雙方自己締結的和解契約。
「訴訟外和解」僅有私法上的效力,也就是說,跟一般契約一樣,並他方不履行時,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必須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強制執行。
因此,以「訴訟外和解」,即私下締結和解契約來解決紛爭的,最好要求肇事之債務人在簽和解書時,同時履行和解條件,
例如:付清和解金額,以免日後不履行時,必須進入法院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