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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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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動物保護令2013
作者:
陳姣汝
日期: 2015.02.08 天氣:
心情:
記者林育綾/綜合報導
實行17年的《動物保護法》,終於在1月23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共計修正通過25條條文,包括廢除十二夜、加強飼主責任、加重虐待動物罰責、展演動物受保護、獸醫師可使用人用藥等。主提案人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表示,感謝關懷生命協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貓狗人協會等動保團體,提供許多寶貴的修法意見,很欣慰能趕在本會期結束之前,三讀通過這個攸關動物權保障的重要法案,讓台灣成為友善動物國度。
《動物保護法》新法重點如下。
一、「12夜」將走入歷史:取消12日無人認領即安樂死規定,制定兩年的日出條款,未來只有經獸醫師診斷罹患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的動物能執行安樂死。另外行政院已核定15.8 億元「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及7.29 億「加強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盼地方政府能配合中央零安樂死政策做準備,改善收容環境,也推動寵物登記、絕育及認養率。此外,無從辨識身份的動物,改為超過7日未被原飼主領回,即可開放民眾認養。
二、加重虐待動物罰責:虐待動物統統上修罰鍰金額及程度,並增加新條款:若有不擬續養、棄養、騷擾及虐待動物行為的人,不得再飼養或領養動物,需接受到收容所參與實作或動保講習課程。另外,檢舉者可獲得匿名保障以及獎勵。而地方政府可委外執行動保稽查,經過專業訓練者方能協助警察人員執行動保案件,此能提升未來虐待動物案件的處理效率。
三、加強飼主責任:「動保新法」對於寵物飼養環境要求標準比原《動保法》更高,飼主須提供24小時乾淨、充足的飲水。籠子、鏈子的限制範圍也要讓寵物能充分活動。此外除了絕育,飼主不得讓寵物做非必要、不具醫療意義的手術,包括割聲帶、剪耳、斷尾等等,另外強制飼主要替寵物植晶片、進行絕育,若不絕育者須另向政府提出繁殖說明。
四、獸醫師可使用人用藥品:原規定動物用藥多半為大型經濟動物使用,劑量與各方面不符合一般家庭寵物所需。新法通過後將解決獸醫師無藥可用的困境,按照國際慣例,在動物用藥不足情況下,獸醫師可使用相同成分之人用藥品替動物治療。
五、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領養替代購買」已是政府既定政策,新法上路後,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除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照,方能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而中央主管機關須訂定民眾申報繁殖與飼養管理說明的作業方式。
六、寵物食品入新法:新法新增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的規範,未來相關業者除了必須向政府申報,也要遵守包裝規定,違者可其回收下架。政府也會同相關機構進入業者的相關場所進行檢查、抽樣,強化寵物食品的源頭管理,維護寵物的健康和飼主的權益。
七、展演動物受到保護:往後經營展演動物的業者,需向政府申請執照並遵循管理辦法才能經營。而現行的相關業者,必須在新法執行日起一年內申請執照,否則不得續經營。新法也強調,業者不可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各種表演,預防「阿河的眼淚」悲劇再次上演。
新法在第一章總則第2條的執行動保法權責上,明訂地方政府應設專門執行動物保護的機關,用以執行動保法,杜絕部分縣市仍為兼職單位和兼職動保員的情況,讓動保法得以落實執行。
再來將新法分為「政府、業者及飼主」三大部分來看。政府部分在第6條之二當中,規定各部門的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軍犬,應由中央政府訂定工時、服務年限及終老送養等的事項,將能提升工作犬的動物福利。
第12條第七款中也取消「12夜條款」,以後將只有經獸醫診斷罹患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等等的動物能安樂死,並加入了2年的日出條款。除此之外,第14條中也規範若收容所動物無從辨識身份,超過7日未被飼主領回者,即可供民眾認養,未來動物救援者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將動物帶出收容所。
原文網址: 動保法修正:展演動物受保護、虐待動物加重罰責! | ETtoday寵物動物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126/458675.htm#ixzz3R5Iwyo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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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正案通過!寵物強制絕育、植晶片......飼主還要注意哪些事?
動物福利能否提升,就看今日立院會期的最後一天,動保法修正案究竟通過了沒?取自網路(左上)、何宜攝(右上/左下)、取自動社會(右下)︱台灣動物新聞網
實施至今已17年的動保法,各界早有修法呼聲,一向給人不太團結印象的動保團體,更破天荒地在去年結成「動保法修法聯盟」上街遊行。雖然各團體的關注點有所不同,但大家的卻有個一致的期待:希望透過修法,讓動保法能跟上時代、趨近完善,動物福祉能因此提升。
在去年12月底經由立院黨團協商,動保法修正條文獲得共識後,新版動保法的問世似乎已成定局,未料在會簽過程因台聯黨團的杯葛,讓修正案險些胎死腹中。不過在大批網友向台聯總召陳情、抗議後,台聯黨團終於在21日完成草案簽署,讓此案順利排入22日院會的討論事項。
動保法修正草案在黨團協商後,獲得所有黨團完成簽署。取台灣團結聯盟︱台灣動物新聞網
而在為動保法完成修法歡欣之餘,也讓我們來關心修正後的動保法(簡稱新法),有何不同?首先,新法在第一章總則第2條的執行動保法權責上,明訂地方政府應設專門執行動物保護的機關,用以執行動保法,杜絕部分縣市仍為兼職單位和兼職動保員的情況,讓動保法得以落實執行。
再來將新法分為「政府、業者及飼主」三大部分來看。政府部分在第6條之二當中,規定各部門的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軍犬,應由中央政府訂定工時、服務年限及終老送養等的事項,將能提升工作犬的動物福利。
第12條第七款中也取消「12夜條款」,以後將只有經獸醫診斷罹患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等等的動物能安樂死,並加入了2年的日出條款。除此之外,第14條中也規範若收容所動物無從辨識身份,超過7日未被飼主領回者,即可供民眾認養,未來動物救援者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將動物帶出收容所。
新法第23條也修訂地方政府可委外執行動保稽查,並規定協助執行動保案件的警察人員,應經過相關專業訓練。如此一來,應能大大降低未來動物虐待案件求助無門的狀況。最後,有關罰則部分,新法也通通都上修罰鍰金額及程度,並多了33條之一,規定若有不擬續養、棄養、騷擾虐待動物行為的人,不得飼養或領養動物;需要接受到收容所參與實作或是動保講習的課程。另外檢舉者還能獲得匿名保障及獎勵。
獸醫師將來可以使用人藥,但仍以中央列出的名單為主。何宜/攝︱台灣動物新聞網
至於業者相關的部分,新法第6條之一規範經營展演動物業的業者,需要向政府申請執照,並遵循相關管理辦法。第22條之三也新增對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的規範,未來除了需要向政府申報之外,也需要遵守包裝規定,違者將可令其回收下架。第23條之一也列出政府得會同相關機構進入寵物食品業者的營業、及相關場所進行檢查或抽樣。最後,第4條第二項也同意獸醫師藥物不足時,可使用經中央公告的人用藥物。
最後,對於新法對飼主責任也有了更多的要求,例如第5條規範的飼養環境標準較原本更高,不但要有24小時充足乾淨的飲水、籠子跟鍊子都要能讓寵物充分活動。同條第10款也規定除了絕育外,不得做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的手術,代表飼主不可以任意幫寵物剪耳、割聲帶、斷尾等等;另外飼主強制要替寵物植晶片;強制進行絕育,若不絕育需要另外向政府提出繁殖說明。
綜觀修正後的動保法,在動物福利、飼主責任、行政監督、及罰則方面都有了顯著的提升,也希冀有了這樣完整的「法源」支持後,台灣動物的生活能越過越好。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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