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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支持鞭刑立法
作者: 琥珀彩蝶 日期: 2007.08.07  天氣:  心情:
此篇文章轉寄自好友所撰之文!
請大家支持鞭刑立法,保護弱勢的民眾~

這個世界為什麼總是有一些不正常的人呢?
心術不正,受不了!

前一陣子看到新聞一些受到性侵的孩童案例,今天看報紙又有"許多"則網路交友的國.高中少女被網路之狼騙而失身的案子,真的快被那些惡狼氣死了,怎麼這麼壞!!

剛才看了大姐部落格裏提到的"支持鞭刑"活動,馬上二話不說,上網登錄支持這位立委,

現在的政客壞事應該不要再做了,多做一些有利人民或保護人民的事!

不管薛凌其它政績事件,單就這個鞭刑條款,有應該會有嚇阻作用,雖說在很多方面認為不該有鞭刑,如下內容(轉載於維基百科)

薛凌還與另外兩位不分區立委張慶惠及陳秀惠提出將「鞭刑條款」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增列惡性重大性侵犯、連續性侵犯併同執行鞭刑處分的條文。在「治亂世用重典」的呼聲下、再加上鞭刑有一定的喝阻力,獲得了很多人(尤其是女性)的支持。但是還是有人道問題的質疑,曾擔任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學者黃宗樂教授,早在前內政部長張博雅主張引進鞭刑時,於自由時報發表過「我國不可走回頭路」一文,敘述日本殖民台灣時施用「笞刑」的歷史(因為日本人認為當時臺灣人文化低落)。他認為,台灣有此慘痛的歷史,不宜再走回頭路。此外縱使不從人道主義的觀點考量,就是從醫學的觀點來論,重大性侵犯通常是因為心理有問題才會犯案(這也是為什麼性侵犯需要強制治療的原因),而鞭刑只增加犯人生理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問題仍無法解決。

重大的定義在哪裏?

案例一
年27歲的蔣克輝,去年才因為在中和地區連續對三名小學女童性侵害遭到警方逮捕,警方根據他犯案期間調閱到的監視錄影畫面,發現他犯案地點都集中在住家附近,甚至犯案後還曾經找上被害女童家長恐嚇,行徑相當囂張. 但是他去年被判四年徒刑入獄之後,短短一年就獲得假釋,而且才剛出獄就在大年初四又強拉一名八歲女童到住家公寓的樓梯間性侵害.附近住戶說,早就發現蔣克輝經常搭訕附近的女子,沒想到一疏忽,又有女童受到傷害.蔣克輝因為沈迷色情影片,難以克制慾望,對兒童連續性侵害.原本屬於本刑七年以上重罪,但是居民質疑他沒有接受強制治療,短短一年就假釋在外,結果又有女童受害,司法單位的草率作法果卻讓居民承擔.

案例二
幾月前的一篇新聞有人權團體要求法官給強暴小女孩的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官竟然釋放犯人,強暴犯後來隔幾天又強暴別的女孩,該死的法官只回答一句:很後悔

有時候,太講所謂的人權與自由,反而讓守法的人不安全,不自由.
那些壞人不讓人民享受自由與安全,又有什麼資格跟人民要求人權與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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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50.idv.tw/img/newpeople.php

不然呢,台灣可以學習前一陣子2007.7.29新聞

法官創意判決 嫖客當眾扮雞
更新日期: 2007/07/29 20:09
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不過在美國,除了唯一允許性交易的內華達州之外,嫖客可是要受法律制裁的。俄亥俄州一名法官,日前就使出怪招,判嫖客在法院門外,當眾扮雞,用羞辱當處罰。一起去看看。穿著一身鮮黃,活人扮成雞,手裡還拿著大大的招牌,上頭用西班牙文寫著「我們的城市不容養雞場」。這樣醒目怪異的裝扮,不讓人好奇也難。不過,這隻「當黃炸子雞」丹尼爾可不是在做炸雞廣告,而是在服刑。丹尼爾和另外兩名男子因為召妓,被便衣釣個正著,吃上官司。法官使出怪招,只要丹尼爾等三人,每天下午到法院門外扮雞,就不用入獄服刑三十天。另類處罰,用意在伸張正義,也讓違法者丟臉。做出這個另類處罰的法官契可涅提,事蹟洋洋灑灑。他還曾判一名遺棄家貓的婦女,獨自在樹林裡待上一晚,在零下七度、又下雪的夜晚,嚐嚐流浪貓的滋味。(民視新聞 黃文玲綜合報導)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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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8-07 13:11
她, 56歲,非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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