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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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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便宜的下場?(下)
作者:
willy
日期: 2006.02.05 天氣:
心情:
約略三個星期過後的下午,門口停了兩輛警車,後面緊跟著一輛寫著「台北市地檢處偵防車」的黑色房車。起初小珍看到警察尚且不以為意,待看到了從警車中,被警察帶出來的那一對男女,小珍心頭不由自主的打了一個寒顫。
那倆個人不正是前陣子賣衣服給她的那倆人嗎?怎麼都被警方押解著,還戴上了手銬。帶頭那個穿中山裝的,看了小珍這家店後,低下頭比對著手上的卷宗,又跟那個被警察架住的男子說了些話,似乎在確定一些事情,接著他們緩緩的走進來,小珍有一種很不好的預感。
管區警員先推開門,讓那位穿著中山裝的男子走進來。男子一進門後,便從公事包裡拿出一張搜索票給小珍。
「小姐,請問這家店的負責人在嗎?我是台北市地地檢署的檢察官,這是搜索票,我們是來調查一件竊盜案件的。」
「我就是負責人,請問是什麼竊盜案件。」小珍唯唯諾諾的說。
檢察官轉過頭示意警察將外面那倆個人帶進來。
「這倆個人妳認識嗎?」
「他們前一陣子晚上有來過。」
「這倆個人涉嫌多起的竊盜案,他們說曾經把一部份的衣服賣給妳,是否有這回事?」檢察官不急不徐。
小珍慌張起來了,面對這麼大的陣仗,她的心裡怦怦跳的點點頭。
「我是跟他們買過衣服。」
「那些衣服現在在哪裡,我們必須把它帶回去當證物。妳要自己拿出來,還是要我們進行搜索?」
檢察官說話語氣雖然平和,但看著小珍時,眼神卻銳利,似乎看穿了她心底想著什麼。小珍走進裡面的倉庫,從隔間中拿出了一大箱衣服,也許是處在極度緊張的狀態下,小珍將那些衣服搬出來時,還差點摔了一跤,以至於衣服灑了一地,檢察官倒也滿熱心地幫她撿衣服。
「那天晚上買的衣服都在這裡。」搬了兩趟後,小珍用手壓住胸口氣喘噓噓的說。
檢察官揮手叫來兩名警察,命令他們將這兩大箱的衣服、貼上封條搬上偵防車,同時低著頭在寫一些文件。
「是不是,我把衣服還給他們,我就沒事了?」小珍問。
「小姐,妳已經犯了收購贓物罪了,最近我們會傳喚妳出庭應訊。依法,會將妳提起公訴,由法院視妳犯案情節之輕重再做進一步的裁決。」檢察官抬起頭,推了一下鼻樑上的眼鏡說。
「是不是、我把衣服還給他們,就沒事了?」
「是誰告訴妳衣服還了就沒事的!」檢察官笑笑。
小珍用顫抖的手,指著那一個女子。
「她說的!她說衣服還人家就沒事了!是不是真的?」
「事情有這麼簡單嗎?妳被他們騙了。」檢察官聽了不禁搖搖頭。
【問題解析】
從上述故事中,可以很明顯的知道,小珍將因為一時的貪念,而吃上了收受贓物的官司。小珍觸犯的法律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4年02月02日修正)第一編、第三四章、第349條記載,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至於麗美及她的男朋友,則有可能被檢方依刑法第二十九章之竊盜罪提起公訴,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依據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2 條所規定本條例所稱贓物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竊盜犯竊得之動產或為牙保者而言。
本條例所稱法院及檢察官,包括軍事法庭及軍事檢察官。
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
第 3 條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一 有犯罪之習慣者。
二 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
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自該三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不僅僅是開店做生意的店家,甚至每位市井小民,對於來路不明,或是售價明顯低廉的商品,都應該提高警覺,警惕自己不因貪小便宜而誤觸法。
由於商店的位址是固定的,常會遇到業務員登門介紹其公司產品。經營者對於低於成本過多的商品,或是未能明確表明為哪家公司業務人員時,商品進貨與否,應在審慎評斷下方可為之,切忌冒然獨斷獨行,做出錯誤的決定。然而,店家有時候免不了就真的會遇上些物超所值的商品,總不能把每個進貨成本比自己低之商品的機會通通往外推、斷然拒絕吧!
關於這個問題,我曾經請教過一位在司法界服務的朋友,他給的意見是:當我們不確定貨源是否有問題時,購物前、可以要求他與你同去派出所或法院的簡易法庭備案。在警方及法院所留下的資料中,他必須能夠明確出示個人身分證明及商品來源,或者提出確切的保證,證明這些商品是經由合法程序所取得。
有了這一層的保障之後,就算將來這些商品真的出了問題,也不至於連累到當初購買的消費者。換個角度來思考,若真是作姦犯科的歹徒,在做賊心虛的情況下,怎敢和你去派出所或法院自投羅網呢?這個方法的可行性極高,不妨給大家做一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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