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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健保規定 (非常重要)
作者: over 日期: 2011.10.25  天氣:  心情:
勞健保規定 (非常重要)
因公受傷時不要用IC卡掛 號 以免權益喪失
欺瞞百姓的勞健保規定 (非 常重要存起來不要刪)

受傷∼不要使用健保卡

可能不知道的勞健保規定 !
因公受傷,要用 勞保住院,勿用健保, 權利是給知道 的人,如果您不知道或晚知道,吃虧多大您知道嗎 ?! 台灣勞、農、公保共一仟多萬人,您或您的親友客戶,下列情形可領給付, 如何申請才能領到錢,怎樣申請才能合法領到最多錢?勞保局通常會告訴您不能申請。因為勞保局第一線的櫃台員解釋給問話的人,他們有的不懂,有的是立場與您 相反,當然說法有所不同。所以請大家要找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幫您的忙,以免權益受損。

● 中風、老年癡呆症、植物人及精神病等障害最多可領 240.6萬 元。
● 臉上有疤痕 ,最多領 72.19 萬 元,鼻子塌陷 ,失去嗅覺 ,最 多可領 44.1萬 元。
● 喪失生殖能力如切除子宮、睪丸等最多 32.08 萬元。
●意外事故牙齒掉五顆以上 , 最多 32.08萬 元。
● 肺、肝、胃、腸、胰、脾、腎、膀胱等內臟機能障礙 ,最多 240.6 萬 元。
● 言語機能障礙,講話不清楚的,最多 200.55萬 元。
●耳朵重聽,最多 128.35萬 元;視力模糊 ,最多200.55 萬 元。
● 手或腳喪失機能或殘缺,最多 200.55 萬 元。(不一定要殘缺)
●脊柱畸形、障害、駝背者,最多可領 88.2萬 元;長短腳最多可領 56.1 萬 元。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含出生即死亡 ),最多可領 12.03 萬 元。
● 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不一定要住院,門 診復健期間每月最多可領 30,380 元 ,最久領 2年;普通傷病住院期間每月最多 2.07 萬 ,最久領1年 (只有勞保)
1. 公傷傷病給付:要件是
(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
(2) 正 在住院、門診、復健
(3) 未取得原有薪資,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 資70%給付,第 2年仍在治療中者降 50% ,以 2年為 限。
2. 普通傷病給付: 要件是
(1) 普 通傷害或疾病
(2) 住 院
(3) 不 能工作
(4) 未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 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月給 1次,也可在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6個月,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者,可續領 6 個月。 (但需無法請領到原工作單位薪資,並於第四日起算 )
附 註: 未取得原有薪資是指未取得原有 100%的薪水,在領傷病給付或住院期間依勞保條例第 18條規定 被保險人部份的勞保費免繳 ,勞保年資照計。

● 60 歲以前退保未領老年給付,雖超過 2年 仍可領。
● 健保實施後農保生育本人少發1 萬, 配偶少發 2萬,流產少發1萬, 可申補。
● 新公佈洗腎換患者最多可領 58.81 萬 ,歡迎洽詢。
死亡
1. 本人普通事故死亡:
(1)喪葬津貼 5 個月
(2)投保年資 1 年以下者加 10個月遺屬津貼,年資 1 至 2 年者加 20 個月,年資2 年以上者加 30 個月。
2. 本人公傷事故死亡:
(1)喪葬津貼5 個月
(2)不論年資均另加 40個月遺屬津貼。

3. 配 偶或父、母死亡:
領 3個月喪葬津貼。未滿 12歲子女 ( 含剛生即死)死亡 1.5 個月,滿 12 歲子女死亡 2.5 個月。
PS : 遺屬津貼請領順位
(1) 配偶子女 (2) 父母 (3) 袓父母 (4) 孫子女或 (5) 兄弟姊妹 (4) 與 (5) 均有 "專受其扶養之 " 的限制,
要小心,否則只能領喪葬津貼 。
殘廢
分成15 級 160項給付 1-40 個月因公加5 成,由醫師認定自認殘日起 2 年得請領衛生署 84年 2 月 8 日規定領殘後,
因同一傷病之併發症及再復發可健保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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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0-25 19:47
他, 50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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